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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产品外观被抄袭了,该怎么办?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近日,海涵常法中心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我们家的产品外观被抄袭了,该怎么办?你们可以看看下面这两张图,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啊!”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越来越常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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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统计,2012年-2018年广东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总量达到15,669件,其中争议标的总额高达113,793.62万元。从案件数量与数额上看,知产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的确巨大,由此可见,外观专利已经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那么,作为维权的第一步,如何认定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呢?我们以上述咨询为例,一起来看看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走好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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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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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就是说,需要先行确认该公司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2.确定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其中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注重的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 

4.此外,还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方法通常是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认定的标准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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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在公开外观设计之前,及时地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然,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具有新颖性。获得专利授权,是企业知产维权的必备保护盾。当然不仅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知识产权的领域里,不管是立体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还是著作权都有严格的认定条件。建议企业树立知产保护意识,在早期就申请专利,防范侵权风险。 

2.侵权和被侵权的证据保全 

针对以上情况,一方面,权利人应及时保全证据,譬如侵权人在网络平台的销售记录等数据。这不仅能主张侵权人的销售数量,还可以防止出现事后证据被删除等情况。

另一方面,站在被控侵权的人角度,先公开、先使用的事实是必须保全的证据。只有对先公开、先使用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保全,才能在维权中占据高地。那么怎么保全证据呢?被控侵权人可对其拍照,拍照时公证(公证人在场)为最佳。 

若不能满足该条件,也可上传到第三方平台上,譬如:网络云盘(如百度云)、微信、QQ等,目的是为了证明真实性与时间性,以上这些方法都有助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审慎处理

(1)专人做专事:委托专业律师

在日趋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律师有广泛而大量的业务工作。律师的工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是重大而不可或缺的。注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知识性和专业性,能更好保障企业权益。 

(2)多准备几种抗辩方案

当企业被控侵权,最好先提出专利无效(不管诉讼有无中止)。若诉讼不中止,可主张的抗辩都要准备好,并且与专业的律师沟通好抗辩的顺序。 

(3)坚定维权路

这点最主要是针对权利人。目前普遍的情况是:被控侵权人往往不止一家,权利人不可能对每一位侵权人都提起诉讼或者行政查处,这是不切实际的做法。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原告都集中精力针对最大的一家,例如选择侵权人里销售量最高,或授权销售、委托销售有一定数目的。若原告能在诉讼中将该侵权人认定为侵权,那今后的处理就简单得多。当胜诉后,原告拿着胜诉的判决向平台申请删除其他侵权链接就轻松、顺利得多。 

但也必须意识到,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维权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做好坚决维权的准备。耐心做好保全阶段、收集证据、发出警告、进入判决等准备。不得不说,是一个耗时的过程,需要坚定的决心。

由此可见,企业切勿轻视外观专利侵权问题。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保障自身产品的权益。也能提高防范意识,不与别家产品“撞款”,更好规避风险。

 

法条链接: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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