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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凭什么邓紫棋不能再叫“邓紫棋”了?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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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歌手邓紫棋(原名:邓诗颖)的解约事件被大家讨论得沸沸扬扬。2019年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之后便有网友发现,“邓紫棋”这个名字早已被其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申请注册商标,于是在网上便有各种言论“邓紫棋是不是以后就不能叫‘邓紫棋’了?”“这是逼人家去改名的节奏么?”。那么,艺名商标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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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上述争议都是因“艺名商标”而起,并且邓紫棋艺名商标事件也并非第一起。1995年,“金龟子”刘纯燕因主持《大风车》少儿节目一炮而红,成为亿万中国儿童的童年陪伴与回忆。但是,“金龟子”的商标也不是刘纯燕本人拥有,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册该商标,并持续营业。直到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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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原本是指“俗号”,如今大抵是指艺术人士为了树立自己的艺术人格或为了便于大众传播等原因,另外起名并广泛应用于艺术事业及活动。显而易见,声名大噪的“邓紫棋”“G.E.M”就是邓诗颖的艺名。

对于“艺名”的法律含义,通常认为其包含在“姓名”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姓名权。因此,艺名也属于公民姓名的范围,并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由于“艺名”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其也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精神感召力及市场号召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对“艺名”保护会产生更大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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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从上述规定可知,当“艺名”以其文字形式作为区分服务或商品的标志之时,其完全符合“商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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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根据相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信息,如果邓紫棋与其经纪公司之间没有再另行约定“邓紫棋”商标权的归属,那么邓紫棋在相关领域的宣传确实会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且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邓紫棋可以其经纪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为由,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最后,重要的一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故而,邓紫棋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既可以使用“邓诗颖”,也可以使用“邓紫棋”,蜂鸟公司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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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具有商业利益与价值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将商标权争议扼杀在摇篮中。像吴亦凡、蔡徐坤等都已经在多个领域申请注册了百余项艺名商标。

(二)如果发生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应当及时联系法律顾问介入,并全面搜集、固定己方优先使用、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三)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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