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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合伙需谨慎,规范第一条;合伙不规范,人财会两空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一年之际在于春,开年宜作新计划!很多企业家在开年后,都在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筹划发展大计,和自己的合伙人一起筹划新事业!海涵常年法律顾问中心在开年后,也陆续接到了诸多顾问单位企业家的咨询:与他人合伙成立新公司需要合作协议、对项目增加投资需要增资扩股决议、在新市场发展新伙伴需要加盟协议等等服务需求。看来2019年企业家们对于市场仍然是充满信心,对于投资的热情仍然是高涨! 

然而,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不规范,人财会两空!合伙做生意的风险大家真的都了解清楚了吗?如今合伙人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给了大家很多学习的经典案例。海涵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承办的一宗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掌握合伙的正确姿势,­­­­­­­­­故事叫做“合伙失败后又反咬公司要求享受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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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钱某、李某以及袁某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三人自愿成为事业合伙人,钱某出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和决策,李某、袁某以技术出资,负责培训。三方合作期间,按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70%、15%和15%的比例进行分红,却未未签订《合作意向书》。

2018年5月28日,三方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前,袁某由于不同意上述分红方案,在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岗位,致使合伙公司不能按时完成对客户签署的服务合同,造成向客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18年 6月10日,袁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确认袁某与钱某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二、钱某支付袁某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工资38800元。三、钱某支付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800元;四、钱某支付袁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五、钱某为袁某补缴社会保险7082元。钱某接到被状告的材料后,找到海涵律师,希望能够帮助他还原基本事实,不用向袁某支付那无理的赔偿请求,海涵律师代理后,帮助钱某梳理了相关事实,固定了重要的案件证据《声明书》,同时向仲裁委申请多项调查取证申请,以法律的角度帮助钱某还原事实。终于,在2018年7月10日,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的胜诉裁决书。

2018年7月25日,袁某不服败诉裁决内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继续委托海涵律师予以应诉,进行针对性的应对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同年8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了袁某全部诉讼请求。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同年9月7日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涵律师的代理下同年12月26日收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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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了海涵律师帮助钱某进行固定的重要证据《声明书》,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袁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工作,在职期间未领取工资的重要事实,同时通过比对对应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辅助证据,从而认定双方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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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正是由于钱某在合伙前期的洽谈阶段,没有将三方谈妥的合作内容进行固定完成签署《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书》,致使袁某钻了漏洞,其利用洽谈缔约阶段的真空期,可以随意进入公司考察,收集了相关在公司工作的证据,最终毁约并起诉钱某。虽然钱某作为投资方在海涵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获得了胜诉,但也造成其重大损失:长达6个多月的诉累、误工、违约,产生相关费用,更有错失与其他合伙人合作的机会,商业利益上的损失更加严重。因此,海涵常法中心特向企业家们建议如下: 

1.在合伙意向洽谈阶段,应当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书》等其他书面材料,固定双行洽谈确定的相关内容有意向合作的合伙人往往是关系较好的朋友、亲戚,可能就协商的合作事宜不好意思要求进行书面确认,这个时候,企业家们应该将合作的动向向顾问律师沟通,以顾问律师专业的角度和第三方的便利性,帮助合伙人之间完成合作内容的确定,保障双方后续的友好合作。 

2.完善公司自身的《劳动用工制度》,对于处在考察阶段的意向合伙人应当作出特别的管理规定,并且与公司正式员工的管理制度相区分。 

3.在合伙洽谈陷入僵局之时,应当及时对意向合伙人的综合情况以及合伙事项进行全方位评价,在合伙风险较大之时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终止合伙关系,并要求返还公司的相关财物,并保全好相关往来资料。

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不规范,人财会两空!希望海涵律师这次的企业法讯分享,能够在开年筹划发展大计之际,帮助各位企业家预判法律风险,保障合作内容,为自己的投资增设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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