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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网络段子“他俩结婚,谁赚了”引发的律师大讨论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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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结婚和房子的话题在律师群里传播,吸引了众多律师的参与,其中不乏行侠仗义的女律师,大家一起来看看律师是如何把一个经济话题转化为法律话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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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好啊,看起来两人都满意而归、皆大欢喜、经济双赢啊!那么律师们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她们愣是把这个经济问题,用法律的方式转化成活生生的现实问题,律师就是这么务实,没办法,谁让她们天天从事的就是排忧解难、处理复杂问题的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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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我们肖律师是如何看的呢,她行侠仗义、作为一名为众多深陷婚姻泥潭的富裕女客户,把婚前财产权益争夺到手的杀手级女律师,她的看法可谓现实而又残酷,道出了众多带着财产走入婚姻女同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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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把钱换成了房子,女方把房换成了钱,没有谁吃亏,婚后呢,钱是一直花着,房子是一直住着的,钱越花越少,房越住越值钱。 

这就跟女方陪嫁现金,男方置办房产的传统婚姻一模一样啊。万一离婚怎么办呢?

※ 《民法典》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个规定,婚前财产的房子给了男方,女方显然是吃亏了,但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 

看看我们另外一位女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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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房子贷款的增值部分女方是有权分配,女方的钱还是女方的,男方用钱还了房贷,结果归还房贷的增值部分,女方可以分配一半,女方赚了。

※ 我们再看看法律怎么说:《民法典》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上述第二点的投资,婚后一起偿还房贷,以及房贷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不亏啊,这时贷款买房比全款买房对女方更有利,现实中的案例也是这样的,往往婚后还款比例越大,对女方越有利。 

但是婚姻难道就是为了利益,结婚时候就要想着离婚吗?最后还是老大哥给这个讨论定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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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应该是利益的,一开始就在利益化思维下建立的两性关系很快就会崩溃,但是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种情况。婚姻难道不是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吗?如果为了利益而结合,结果可想而知。

只是现实往往更加残酷,在一个没有自我保护的两性关系中,一旦分开,善良的一方可能遭受感情和财产的双重损失,他们难道不应该做点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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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又问了,这个局面不可以破除吗?

 大家请看《民法典》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说了这么多,就是大家婚前财产多的,请个律师,来个婚姻财产约定,还是很大保护的。结婚前问问律师,难道心理不会更踏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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