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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公布,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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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于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8月20日正式生效实施。该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对于民间借贷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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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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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规的主要变化集中在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①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③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新规实施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④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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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规出台前,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准线为年利率24%,该基准线的计算标准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的4倍。
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成为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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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也就是说今后不同月份发生的借贷行为可约定的最高利率标准也将不同,以今年八月为例: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间的借贷行为,将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作为借贷利率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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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对实施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产生效力

新规作为司法解释在实施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新规实施后受理的案件即使借贷行为是发生在新规实施前,也应当适用新规的规定以借贷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标准。

但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以原告起诉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司法保护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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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后进行借贷前需要确认当月LPR

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公布一次,建议在进行借贷前先去查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确定本次借贷行为所能约定的利率上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将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告查询网址为: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t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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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之和也将适用司法保护上限标准

根据新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但主张的总计金额折算后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为例,计算方式如下:(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借款本金≤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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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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