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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股权转让后,实缴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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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公司是注册于2014年10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小航认缴1000万,享有50%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为204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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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小鸥为了生产经营的需求,与股东小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其全部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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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因小海公司资不抵债,小海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新股东小鸥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经查明,原股东小航仅实缴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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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设立公司无需注册资本立即到账,股东只需在规定的认缴时间内缴足资本即可。

实务中,不少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将关注点更多放在转让款的对价上,而忽略了实缴义务的承担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小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并未了解原股东的实缴情况,且协议中也并未对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因此法院的一纸文书打得小鸥猝不及防,小鸥因小海公司资不抵债需要对小海公司债务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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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中的实缴出资的责任承担,若转让方与受让方未进行特别约定,未来发生纠纷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但,不论作为出让股东,还是作为受让股东,都应当关注“实缴出资”的责任承担问题,以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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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意味着将自己作为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其中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及负担的义务都将由他人享受及承担。对于出让股东而言,有可能认为股权转让生效后,自己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及风险都已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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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有可能被法院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也可能因此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曾有出让股东在执行阶段因此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 对受让股东来说:在出让股东尚未完成实缴义务的情况下,若出让及受让股东未对出资义务进行约定,则受让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完成原股东未完成的实缴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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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让股东需承担原股东对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于认缴期限届满前完成实缴。

⊙ 2. 若公司的现有资产尚不足以支付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债务,且出让股东未完成实缴,即便认缴期限未届满,公司外部债权人可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法院对于“加速到期”保持谨慎的态度,在最新发布的《九民纪要》中,法院的观点认为股东正当的期限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即便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法院还须综合判断公司是否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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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首先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

通过核查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通过核查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手段,判断出让股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此外,还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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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认缴期限尚未到期,且出让股东尚未完成实缴义务,建议受让股东于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此外,还可增加约定如受让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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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股东除了可以通过货币出资,还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出资。实践中,公司股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时,可以明确该笔出资的性质并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从而可以减轻将来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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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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