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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信用卡逾期未还,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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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都有使用信用卡的经历,很多人甚至有多张信用卡。信用卡的好处在于,当下的消费,可以下个月甚至分多期偿还。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信用卡的使用涉及金融管理,我们刷信用卡的时候,并不是单纯的向银行负债,如果持卡人未按期还款,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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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还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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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恶意透支又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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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0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法定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随后在2018年对《解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恶意透支”的条件。

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因此,成立“恶意透支”行为表现在:

(一)持卡人超过限额或者超过期限透支;

(二)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

(三)持卡人在经过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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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叫有效催收呢?有效催收应当同时符合下述情形:
(一)催收应发生在透支之后;

(二)催收应当采用持卡人能够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有些持卡人可能前期还款记录良好,后期因经济条件恶化导致无法正常还款,这种情况也属于恶意透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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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条件突然恶化不能还款,不代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情形之一。有些人误以为,信用卡透支后,如果一开始自己有还款能力,并多次还款,后面因为经济条件恶化不能还款,这种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是,新的《解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下案例,也体现了法院观点,对于信用卡透支后,虽然有还款记录,但是剩余欠款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符合恶意透支其他要件的,仍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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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后果不仅是简单的民事责任,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应当理性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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