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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股东偷懒不清算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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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很多股东因清算注销程序过于麻烦,直接对“名存实亡”的公司置之不理。有些股东误以为,只要股东已经实缴出资,那么公司是否注销应该都没有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清算、注销。否则,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能因为怠于履行义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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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导案例【上海存亮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为例(案例过长,可以只看黄字部分)。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 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 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 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请求。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 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 年 6 月 28 日, 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

7095006.6 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 5699778 元,尚欠货款 1395228.6 元。另,

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 40%、30%、30%。拓恒公司 因未进行年检,2008 年 12 月 25 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中止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 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 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 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 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 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 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 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 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 .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志东、王卫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正是因为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没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那么股东应该如何进行公司清算?

 

依据法定程序清算

 

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为了避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应该以

下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注销。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的规定,除过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解散事由,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均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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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其他具体情形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可知,在公司没有依法清算的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应不认定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 ,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2)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 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综上 所述,公司若无法继续经营,全体股东都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妥善处理公司债务,才能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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