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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中秋国庆双节长假开启,10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中秋国庆双节长假开启,10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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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生效,本法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2020.09.0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国家重拳出击保护知识产权,接连出台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意见等;保健药等8类药不再医保报销、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广东省首次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深圳垃圾分类正式实施……

下面,请大家随着海涵的步伐,一起看看10月有哪些会对企业、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新法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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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共4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 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

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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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订了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应税产品的税目、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

根据资源税法的新要求和新规定,我们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单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表内数据项进行了精简。

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

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各地已在电子税务局中更新了申报模块,能够满足纳税人线上“非接触式”办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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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公告》不宜对其做出统一规定。

4. 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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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在保持法律框架、重要法律制度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针对该法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借鉴国内外固体废物管理的新经验,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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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

修订案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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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过度包装

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修订草案一方面规定了对部分包装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另一方面,又针对我国目前对过度包装尚未作限制的情况,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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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原则要求

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情况,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还是应当先提出原则要求,逐步实现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置。

为此,修订草案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但修订草案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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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改了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

①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② 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进口许可;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任何固体废物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必须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

③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以进口旧货为名大量进口废物、而进口者与管理部门又经常对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发生争议的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争议的解决程序。

④ 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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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明确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终止、变更时的责任

① 是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之前,必须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有关场所和设施;

② 是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负责处置。

6. 完善了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

① 是增加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② 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制;

③ 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手段;四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或者退役后的维护资金来源作了规定。

7. 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案对法律责任的修改集中在三个方面

① 是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② 是对新增加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

③ 是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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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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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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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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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①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③ 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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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⑤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⑥ 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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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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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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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适用保全措施

① 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② 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

③ 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技术调查官参与。

④ 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属于法律规定的妨害诉讼情形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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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⑤ 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

⑥ 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存在上述物品并请求迅速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的风险;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⑦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经济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⑧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⑨ 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⑩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⑪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 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主要以侵权为业,是否存在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是否持续时间长,是否涉及区域广,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

⑫ 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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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4. 事打击力度

⑭ 通过网络销售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网络销售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物流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⑮ 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⑯ 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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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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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 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5.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6. 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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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也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①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③ 保健药品;

④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⑤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⑥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⑦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⑧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有分析称,在基层,医保卡用于购买保健品、增强性功能的药品、酒制剂等情况较为多见,以前有些地方医保政策提出不能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主要原因是涉嫌盗刷国家医保基金,以往仅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执行不一,此次国家正式出台文件,今后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保监管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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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2. 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

遵循“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应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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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将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纳入监管,做出相应规定,既体现了行业监管的刚性,也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

4. 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增加助力复工复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文,提出进一步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等措施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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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 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在许可方式方面,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2. 推行客运站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推广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做法,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同时,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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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宽客运经营限制,激发市场活力。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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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优化客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营造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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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引导客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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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均等化水平。

为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巩固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同时,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更好满足实际运营需要,并利于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预约响应、区域经营等形式的农村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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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化客运安全监管,切实保障运营安全。

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此外,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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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赋予教师惩戒权。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条例还针对校园欺凌防治、校外实习安全等师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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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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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7月3日由深圳市人大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由深圳市人大主导和制定的法规,一直备受广大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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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立法思路,共设八章,七十五条,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

此次获通过的《条例》,既是落实国家、省对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回应社会对垃圾分类的关注,也是对深圳市历年来垃圾分类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固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1. 分类操作规定得清晰具体

① 是分类标准清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2019年12月实施的垃圾分类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此外,在“可回收物”中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在“有害垃圾”中增加了家用化学品,这些规定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更为完整;

② 是投放要求具体,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即“拆袋投放”;废弃药品、药具等要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另外,针对废弃年花年桔、花卉绿植、绿化垃圾,主管部门将开展统一的收集、处理工作;

③ 是实行“楼层撤桶”,要求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市民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段投放家庭厨余垃圾,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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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度安排体现了对分类工作的支撑

① 是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为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造成设施落地难、建设难,《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② 是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将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分类、减量的效果直接挂钩。

③ 是纳入物业合同管理。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

④ 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⑤ 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分类工作进行监督。

⑥ 是参加活动抵扣罚款制度。《条例》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⑦ 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分类要求。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分类投放的提示和指引,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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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源头减量方面有抓手、有特色

① 是设立垃圾减量日。在总结我市自2016年以来开展“光盘行动”、设立“光盘日”取得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每年11月8日为我市的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市、区主管部门在垃圾减量日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宣传教育,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体验活动。

② 是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和提供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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