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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私删公司数据被判6年,数字化转型下的企业如何保护数据安全?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私删公司数据被判6年,数字化转型下的企业如何保护数据安全?


私删公司数据被判6年,数字化转型下的企业如何保护数据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中小微企业受到较大冲击,面临较大压力,但是一些企业借此契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及时止损、提高管理效率、升级生产环境、缓解用工压力。

2020年5月13日下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其中亦倡导通过政府、社会各界的联合,带动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以此提升转型服务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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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数字化转型的前期阶段,由于经验不足,企业往往会不自知地将自己置于风险中心——譬如今年的微盟删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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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各家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如何保证自己的数据、文件安全呢?让海涵律师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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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擅自删除企业文件或数据库,侵犯的是企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包括著作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一般而言,私自删除论文等独立创作文件的侵权,指的是侵犯著作权,独立创作的资料文献作为企业的智力成果,创作者对其享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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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具体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等权利。

※ 未经创作者同意即私自删除企业文件,相当于从根本上阻断了企业对作品的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因此自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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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防止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没有其他法律足以抑制违法行为的时候才适用,刑法这种补充性决定了,构成犯罪一般需要较高的门槛。

比如,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就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显然从目前网上公布的事件过程来看,上述案例中的贺某主观上并未有营利的意图,因此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

但是如果删除的文件数据具有较高的价值,譬如知乎上一女友与男友吵架后删除了男友全部的论文资料,在这些论文资料曾获得价值较高的奖金,或写作成本非常高等情况下,这位意气用事的女友很有可能会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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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微盟删库事件中,贺某将微盟公司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公司运营瘫痪长达8天,最终造成微盟公司支付回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余万元。贺某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且造成严重损失时,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见,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无形财产受到与实体财产同等的保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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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盟公司作为一家上海的上市企业,因为员工简单的一个删除行为,就遭受了2000多万损失,股价大跌等对公司发展有致命打击的结果,可见微盟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和数据管理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因此,海涵律师从微盟删库事件中总结出两个方面提醒企业注意:

① 注重员工情绪管理。

在做好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工作的同时,保证员工受到对等的待遇,防止员工因为不平衡心态产生报复企业的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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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做好企业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尤其需要注重内部的数据安全管理,通过实施数据权限的分级管理、数据转移至云端、制定意外事件应急措施等方式,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数据流失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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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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