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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5
在商业活动中,租赁与抵押是企业资产运营的两大常见场景:企业可能作为承租人租赁厂房、写字楼开展经营,也可能作为抵押人以自有房产融资,甚至作为抵押权人(如金融机构)通过抵押担保降低信贷风险。
然而,当“租赁”与“抵押”相遇,一场“权利赛跑”便悄然展开——若租赁权与抵押权的设立顺序不同,法律后果可能天差地别,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本质是“物的用益”与“物的担保”的对抗。法律对二者的保护并非绝对,而是通过“权利设立时间”与“登记公示”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了一套清晰的“顺位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第4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对抗关系可概括为两句话:
1、“先押后租”: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若抵押登记早于租赁合同(即“先押后租”),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已被锁定,后续设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的实现。此时,抵押权人可在条件成就时要求承租人腾退,或通过“涤除租赁权”后拍卖抵押物。
2、“先租后押”:租赁权可对抗抵押权。若租赁关系在抵押登记前已成立(需满足“签订合法合同+实际占有使用”),则租赁权具有“物权化”属性,可对抗抵押权。即使抵押物被拍卖,承租人仍可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买卖不破租赁”)。
实践中,抵押权人常通过“收取租金”实现债权。但这一权利并非“自动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民法典》第412条,抵押权人仅能收取“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租金。对不动产而言,法院查封(包括“活封”)可视为“扣押”。
2、已通知承租人。抵押权人需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租金应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否则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仍有效。
3、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仅限房屋租金等直接收益,物业费、水电费等间接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法律虽明确“先押后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但并非“一刀切”。若租赁关系合理(如短期、市场价等),且不影响抵押物拍卖价值,法院可能允许“带租拍卖”,平衡各方利益;反之,若长期低价租约(如“20年1元租金”等类似情形)明显损害抵押权,法院将可能直接“涤除租赁权”后拍卖。

2022年深圳某金融机构(抵押权人)与科技公司(抵押人)的纠纷,是“先押后租”冲突的典型样本。
2019年,科技公司以名下工业厂房向某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科技公司将厂房出租给贸易公司(承租人),租期10年,年租金200万元(市场价约250万元);2022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逾期还款,银行起诉并申请查封厂房,同时要求贸易公司将租金支付至法院账户。
贸易公司抗辩:“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支付首年租金,银行无权收取后续租金。”银行则主张:“抵押登记早于租赁,租金应优先清偿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
1、权利顺位:抵押登记(2019年)早于租赁(2020年),符合“先押后租”,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租金收取条件:厂房已被法院查封(2022年),银行已书面通知承租人,符合《民法典》第412条;
3、租赁合理性:年租金低于市场价20%,虽无明显恶意,但长期租约(10年)可能降低拍卖价值,故支持银行“提取租金偿还债务”的请求。
最终,法院裁定贸易公司将后续租金直接支付至执行账户,优先清偿银行债权。
本案揭示了三个关键结论:
1、租赁权的“时间优势”是对抗抵押权的唯一“护身符”,签约前核查抵押登记(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查询)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
2、抵押权人需主动“激活”租金收取权——仅查封不够,必须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
3、法院对“合理租约”的判断更关注“是否实质影响抵押物价值”,而非单纯“是否低价”。

基于实务场景,租赁与抵押的冲突可分为三类,企业需针对性应对:
类型一:承租人“先租后押”——如何保住租赁权?
1、风险点:若出租人事后将房产抵押,承租人可能因“抵押人未告知”陷入被动。
2、操作建议:
(1)签约时要求出租人书面承诺“房产无抵押”,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抵押导致解约,出租人需赔偿装修损失、搬迁费”;
(2)实际占有房屋后,及时办理租赁备案(部分城市要求),或通过水电费、物业费单据证明“实际占有”,强化租赁权的“物权化”属性;
(3)若发现房产被抵押,立即向抵押权人书面声明“租赁权早于抵押”,并提交合同、占有证明等材料,避免被直接要求腾退。
类型二:抵押权人“先押后租”——如何确保债权实现?
1、风险点:抵押人可能通过“倒签租约”虚构长期租赁,阻碍抵押权实现。
2、操作建议:
(1)抵押前尽调:实地核查房屋占有状态,要求抵押人书面声明“无租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承租人(如有)的成立时间是否早于抵押;
(2)抵押后监控:定期巡查抵押物,若发现新租赁关系,立即要求抵押人解除租约或取得承租人“放弃对抗抵押权”的书面承诺;
(3)查封后行动:申请法院查封时同步向承租人发送通知,明确租金支付路径(法院账户),并在执行阶段申请“涤除租赁权”(若租约显著损害价值)。
类型三:查封后的租金争议——如何避免“钱房两空”?
1、风险点:承租人可能因未收到通知,继续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导致被抵押权人要求重复支付。
2、操作建议:
(1)承租人:收到法院或抵押权人通知后,立即停止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改为向法院账户支付,并保留转账凭证;若未收到通知,需通过司法服务热线电话核实查封状态,避免“误付”;
(2)抵押权人:通知需明确“查封事实、收款账户、法律后果”,并通过邮寄(留存底单)或现场签收(录像)确保送达;若承租人拒绝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扣划,并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租赁与抵押的“权利赛跑”,本质是一场“时间与登记”的博弈。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承租人、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关键在于“事前防范”:签约前查登记、合同中明权责、纠纷时留证据。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权利冲突”影响正常经营,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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