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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5
经常有客户咨询:“律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了,不能把债务人的老婆也一起执行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1)债务经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体认定是前提,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依据。现行法律未明确授权执行程序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此类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配偶书面承诺自愿代偿债务; 若配偶以书面形式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申请追加,但责任范围限于承诺内容。 (3)被执行人死亡或失踪,其配偶作为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 被执行人死亡时,配偶作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在遗产范围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时,配偶作为财产代管人亦可被追加。 原则上,若债务性质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可依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1、优先通过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审判阶段即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避免执行阶段陷入程序障碍。 2、灵活运用财产执行措施:即使无法追加配偶,仍可通过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份额实现债权,同时关注配偶转移财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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