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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2025
近年来,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以及债权融资等领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称“名股实债”)的争议频发。不少投资人(出借人)很是疑惑,明明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怎么就变成了借贷呢?
本文将从法律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后果及风险防范的角度,探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问题。
“投资”与“借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投资是指投资人基于对目标企业的信任,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期望获得未来收益。投资人通常享有股东权利或合伙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借贷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债务人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贷关系以债权债务为核心,不涉及经营风险的共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强调,对于投资与借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即使协议中载明款项性质为“投资”,但如果不符合投资的基本特征,则仍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再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01 有无约定固定收益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固定的收益回报,而非约定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浮动收益,则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 02 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区分投资与借贷的重要标准。如果投资人未参与任何经营决策或管理活动,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协议中是否有关于管理权、决策权的约定。 03 关于退出机制的约定 在投资关系中,投资人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而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则通常是通过债务清偿收回本金及利息。如果合同约定的资金回收方式不符合投资特性,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例如,目标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股权或保证本金安全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变相借贷。 04 资金性质的实质判断 投资关系通常伴随着资本公积的增加或股权比例的变化,而借贷关系则体现为债务的形成和清偿。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会计处理方式等,也可以进一步判断合同性质。 如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将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来执行。换言之,其投资收益将受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限制,如果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了法定利率的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借贷协议,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注意约定好以下条款: 1、明确约定投资性质: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投资的目的、方式及预期收益来源。 2、约定管理权与决策权:确保投资人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3、避免固定收益约定:避免约定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条款,而约定成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浮动收益,以免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4、约定好风险分担机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例如约定亏损时的分担比例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经营风险共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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