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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春节返程“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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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FEB. 2024

  • 假期总是过得很快,大家有返工计划了么?收假返工过程中有些车辆驾驶人会让顺路的老乡搭“便车”同行,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碳排保护环境、帮助他人,驾驶者在高速路上也能有个聊天搭子,驾车也不容易犯困。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



01

“好意同乘”不成立法律关系

系情谊行为







“好意同乘”并非法律专业用语,其最早来源于德国。不同于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及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好意同乘系情谊行为。不同于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但车辆驾驶人免费搭乘乘客,依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


不同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仅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并可请求支付费用,而好意同乘需要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车辆驾驶人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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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




01 好意性和合意性


车辆驾驶人在搭乘同乘者的时候系出于帮助同乘者的想法,意图帮助搭乘人顺利达到目的地,且双方达成车辆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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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无偿性


“好意同乘”中,车辆驾驶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车辆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被认定为双方成立一种“有偿”合同关系。实践中,大部分同乘者会自愿承担部分过路费、油费。此种情况下,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参考案例:(2021)赣0926民初1047号)


03 非营运性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可以分为营运车及非营运车等。《民法典》中将“好意同乘”中的车辆限定为非营运机动车,也就是说只有非营运车机动车才能构成“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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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要承担责任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首先,好意同乘中车辆驾驶人适用过错责任;其次,好意同乘有车辆驾驶人减轻责任的情形;最后,特定情形下不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虽为无偿但并不与免责划等号。但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好意同乘既是绿色出行方式也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表现,如果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即面临全额赔偿,则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也有违公允。


故在好意同乘中,由第三方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若事故是由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且为一般过失的,可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但如果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的(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酒驾等情况),则不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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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议




针对车辆驾驶人,本所建议:一是安全、合法驾驶,避免发生事故;二是购买乘客座位险,以分散部分赔偿责任。


针对搭乘人员,本所建议:一是乘车戴好安全带;二是在搭乘前注意审核(例如不要搭无证驾驶或酒驾等车辆),避免自身存在部分过错;三是搭便车要谨慎选择,因为好意同乘发生损害,大概率不会得到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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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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