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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经营中遭遇行政调查,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民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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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 2022

  • 行政调查就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了确认是否存在符合该权限行使要件的事实,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那么企业在面临行政调查时要如何应对呢?这一期就跟随海涵的脚步结合《行政处罚法》一起探索企业如何应对行政调查吧!



如果企业因不规范经营行为而引起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在面对行政调查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01

核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证件,调查笔录

核对无误后再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所以企业在遇到行政调查时,首先应核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证件,一方面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另一方面,如果调查的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人证不一致、证件未在有效期内或没有执法权限,企业有权依法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会现场制作笔录,企业被调查人员要注意核对调查笔录中的记载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是否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如有可以要求修改,否则有权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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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注意被调查主体的确认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企业要尤为注意被调查主体或者说不规范行为的主体到底是企业本身,还是员工个人,亦或是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等,如不规范行为不是企业自身行为,要积极解释抗辩,不要稀里糊涂就成了被调查和处罚对象,从而影响企业声誉和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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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并主动收集整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材料提交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企业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可以积极向调查人员阐述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争取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企业也可通过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向行政机关反映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人士代为申辩。


同时,企业在被动配合调查的同时也可主动的收集整理对自身有利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行政机关,佐证己方的陈述与申辩,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能快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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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理利用听证制度,依法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处罚当中,有效利用行政听证这一程序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有效的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事实,可以从实质上影响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


合法且合理的行政处罚应予尊重,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积极整改,减少行政处罚数额也是启动行政听证的重要意义。


听证制度让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以充分地表达观点,阐明事实,促进行政机构查明违法事实,合理裁量行政处罚尺度,实现合法行政,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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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注意行政调查的程序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行政调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的范围、要求提供的资料以及查封扣押的对象,都必须与其调查的事件或者查处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否则企业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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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业申辩思路:主观无过错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首次违法不罚”的适用条件包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规定的是可以不予处罚,而并非应当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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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

争取从轻或减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然,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明显或者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实,建立完善合规制度才是企业避免遭受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的关键。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可以有效规避行政风险的产生,还可以在面临行政调查时帮助企业提供更多有力证据和抗辩理由,进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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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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