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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 2022
如果企业因不规范经营行为而引起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在面对行政调查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核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证件,调查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所以企业在遇到行政调查时,首先应核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证件,一方面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另一方面,如果调查的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人证不一致、证件未在有效期内或没有执法权限,企业有权依法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会现场制作笔录,企业被调查人员要注意核对调查笔录中的记载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是否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如有可以要求修改,否则有权拒绝签署。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企业要尤为注意被调查主体或者说不规范行为的主体到底是企业本身,还是员工个人,亦或是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等,如不规范行为不是企业自身行为,要积极解释抗辩,不要稀里糊涂就成了被调查和处罚对象,从而影响企业声誉和后续发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企业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可以积极向调查人员阐述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争取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企业也可通过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向行政机关反映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人士代为申辩。
同时,企业在被动配合调查的同时也可主动的收集整理对自身有利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行政机关,佐证己方的陈述与申辩,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能快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在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处罚当中,有效利用行政听证这一程序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有效的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事实,可以从实质上影响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
合法且合理的行政处罚应予尊重,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积极整改,减少行政处罚数额也是启动行政听证的重要意义。
听证制度让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以充分地表达观点,阐明事实,促进行政机构查明违法事实,合理裁量行政处罚尺度,实现合法行政,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行政调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的范围、要求提供的资料以及查封扣押的对象,都必须与其调查的事件或者查处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否则企业可以拒绝。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首次违法不罚”的适用条件包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规定的是可以不予处罚,而并非应当不予处罚。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
争取从轻或减轻
当然,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明显或者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实,建立完善合规制度才是企业避免遭受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的关键。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可以有效规避行政风险的产生,还可以在面临行政调查时帮助企业提供更多有力证据和抗辩理由,进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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