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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担保函也会无效?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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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NE . 2022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件非常常见的行为,该行为对于交易市场的活跃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不少争议与纠纷。



基于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理解与适用的差异,不同法院对相似或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然而,近几年,随着《九民纪要》、《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上述情形得到改变,各地法院的思路趋于统一。


综合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因债权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最终无效的情形不占少数。通过这些案例,也给了我们不少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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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在经最高院再审的一案件中,贷款人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借款4000万元。为了担保本债务的履行,C公司、D公司及自然人E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因借款人B公司到期未清偿,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未提交C公司同意对债权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判决认定C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经审查,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有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A银行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未对C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A银行与C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本案虽经最高院提起再审,但仍未能改变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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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作出了限制。根据该条款,公司提供担保并非一件仅有法定代表人同意即可决定的事项,还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如果没有公司相关机关的决议,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可能构成越权代表


在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成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而认定债权人是否善意,除非能够证明存在《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见下图),其他情况下需要通过债权人有无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来判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必要审查,才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与之相反,如未审查或不能证明曾审查任何公司决议,将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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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案件中,最高院认为,C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A银行应当要求C公司出具相关决议,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决议进行审查,亦未证明具有《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的情形,A银行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03

律师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并确定担保事项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


当然,债权人仅需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结合章程判断作出决议的公司机关、签署决议的人数以及人员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如涉及到关联担保,则债权人还应当确定被担保的股东未参加相关决议。


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


最根本的是加强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公章的管理及使用,避免相关人员在未经决议的情况下越权签署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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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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