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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2021年最后一个月,12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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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DEC . 2021

  •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3. 《地下水管理条例》

  • 4.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 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的通知

  • 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12月有哪些对企业与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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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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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


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62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根据湛江市近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湛江市从执行四类标准调整为执行三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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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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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做出规定。


2.《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具体措施,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营造守法诚信劳动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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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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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地下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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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条例》在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评价程序和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明确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


二是完善规划编制程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三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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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例》在完善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二是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是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四是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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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二是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三是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四是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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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二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四是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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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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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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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21年11月25日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主要内容如下:


1.《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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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注销等相关手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与部分重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推行涉企事项“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



3.《意见》强调,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要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推动更多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高效互通共享。


4.《意见》要求,要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对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要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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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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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商事主体商标权、名称权,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商事主体使用独创字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范围。


《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办法》所称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


2.建立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名录。


《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保护名录,以及保护名录的公示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办法》对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保护名录,并开展主动公示。相关商事主体可以对保护名录提出异议或建议。


3.形成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主动保护机制。


《办法》规定,未经授权,其他商事主体将保护名录内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被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主动拦截。从源头上大幅减少了侵犯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发生。


4.提升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办法》提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保护名录内的字号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经人民法院或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名称变更前,由商事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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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自2019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极大提升了“深圳标准”的影响力。当前,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深圳要对标国际,加快推动“双区”建设。


为此,需及时开展有关修订工作,以更有针对性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深圳标准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助力深圳新阶段新目标的实现。此操作规程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1-5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申请单位要求和否决事项。


2.第二章“项目申请”共37条(第6-42条),对资助、奖励的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作出规定;对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作出规定;对同一项目有多个申请单位的分配作出规定;对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系列标准的申请作出规定。


3.第三章“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共8条(第43-50条),对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方式、审查程序、以及验收程序作出规定。


4.第四章“资金分配”共3条(第51-53条),对项目资助奖励额度确定、资金配置、资助奖励计划公示及拨付作出规定。


5.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第54-57条),对申请单位、审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评审和验收专家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6.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58-60条),对实施时间、解释权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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