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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监控员工上班引热议,企业如何在个人隐私保护与管理权博弈中找到均衡?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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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PR . 2022

  • 近日,一款可监测员工离职倾向和怠工情况的“行为感知系统BA”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据多家媒体报道,公司可以通过该系统的数据监测提供离职倾向员工详情,包含员工姓名、所属岗位甚至是员工访问求职网站次数以及简历投递次数等内容。该事件引发了舆论场对数字时代下的员工隐私、公司管理等问题的热议。



2月11日晚,有网友发帖曝出一款员工行为感知系统,称该感知系统可提前获知员工跳槽意向,引发舆论热议。据网传的系统后台,公司可通过该行为感知系统查看有离职倾向员工的详细情况,截图中示例的某员工共访问求职网站23次,投递简历9次,含关键词的聊天记录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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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时间,“上班如同裸奔”“毫无人权”的讨论层出不穷。数字时代下,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两者如何平衡?本期企业法讯尝试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企业用工管理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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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企业收集员工敏感信息应当征得明示同意



在现代职场中,企业基于自身管理权会尽可能收集、利用和处理员工的各种信息,如通过在电脑中安装监控系统监控员工的工作状态,有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能与经营绩效。但当科技不断拓宽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劳动者在职场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也将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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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用人单位在获取上述信息的同时,也应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凡遇到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另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要收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或是证明收集该信息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收集的信息应当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个人邮箱、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教育及工作经历、基础健康状况等,用人单位收集该等信息无需另行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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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信息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劳动者的个人敏感信息或隐私信息时,例如银行卡信息、驾驶证、指纹、面部特诊,结婚生育、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当以用工管理必要性以及劳动者的“明示同意”为前提。


本事件中离职倾向行为感知系统分析所引用数据包含劳动者的网站浏览、聊天记录等内容,无疑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隐私信息,若企业未明确告知员工并经过其同意,这种监控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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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劳动者强调其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企业正常的管理制度



本次热点事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应当遵守单位纪律以及规章制度。


在劳动法理论逻辑中,用人单位与员工属于隶属关系,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对劳动者享有的隐私权发生影响和限制。用人单位应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但用人单位必要的用工管理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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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粤03民终6076号案件中,劳动仲裁委、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的打伞行为经公司多次劝阻无效,且长达十几个工作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张某主张的摄头像侵犯其隐私问题,因摄像头监控的是整个工作区域,并非针对个人,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监管权的合理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无需支付赔偿金。


深圳中院在对此案进行解读时认为,此案主要争议本质上属于员工隐私权的保护边界与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


一方面,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以及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然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起到一定的限制,故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有别于其他法律主体。


另一方面,在用工管理中,作为强势主体的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理应更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可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以明文规定方式予以固定,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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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避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



随着科技进步,各种技术场景不断的渗入工作场景之中,企业如何依法、合规地收集和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对此,本所建议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或通过与员工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用人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使用目的以及处理规则,同时需对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进行界定。例如,与员工签署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的确认书,充分向员工告知的基础上,要求员工签字同意。


(二)用人单位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和传输劳动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法且与工作相关的目的,具备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收集的行为本身也应当是合理且适度的,例如通过钉钉在打卡期间内开启定位功能,非打卡期内应自动关闭;监控员工应当只涉及与工作有关的软件,不应对员工私人邮箱、电脑、手机内信息进行收集等。


(三)对于已经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应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信息意外泄露或未经许可被他人获取和使用。例如,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哪些人员,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查阅或处理哪些员工信息,同时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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