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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潼关肉夹馍”被垄断运营,为何带地名的商标仍能注册成功?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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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NOV . 2021

  • 为避免对商标秩序及市场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商标中不允许含有地理标志,但集体商标是个例外。集体商标是什么?与常见的普通商标有何异同?本文围绕“潼关肉夹馍”事件和大家聊一聊集体商标那些事,同时也为企业防范商标碰瓷提供建议参考。



据多家媒体报道称,近期河南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因卖的肉夹馍因带“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各商户不仅需要赔偿3至5万元不等,若还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相关标识的话,则需向前者缴纳99800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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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今的开庭公告就有二百多条,其中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案由的小吃店、食品店、美食店的确达上百家之多,这些被起诉的小吃店遍布包括河南焦作、浙江杭州、广东佛山等在内的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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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竟这么值钱?究竟是“潼关”价值连城,还是“肉夹馍”千金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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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值钱”的其实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名下申请/注册号为14369120的第30类“潼关肉夹馍”注册商标。


那么问题来了,“潼关”不是个县吗?“肉夹馍”不是个通用名称吗?《商标法》不是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用名称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吗?这俩凑在一起难道可以负负得正,曲线救国吗?


其实倒也没有那么复杂,原因在于它是个“集体商标”,小海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集体商标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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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



我国的商标类型有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我们先来聊聊前两种,有兴趣于证明商标的小伙伴们,可以持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小海会在后续的法讯中向大家娓娓道来。


(一)何为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商标类型,它是指拥有相关被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用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二)何又为集体商标


前文提及的“潼关肉夹馍”商标便是集体商标,它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它最为显著的特点有二:


① 权利归属于该组织本身。也即集体商标属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如某行业协会),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但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全体成员共同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三)有啥不一样


集体组织(如“潼关肉夹馍协会”)本身其实是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但不同的选择还是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二者主要有这些区别:


① 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个体。


② 集体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交使用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普通商标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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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也难怪网友们会戏称“潼关肉夹馍协会”这是在广发“加盟帖”,普收“会员费”,“干不过,就加入吧”),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而普通商标则可以许可本组织外的成员进行使用。


④ 集体商标失效后的两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为一年内。


⑤ 普通商标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则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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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潼关肉夹馍协会官网疑似被黑,黑底绿字飘屏“无良协会”



02

海涵律师建议



(一)本事件中的涉诉主体如何应对?


① 根据《商标法》规定,“潼关肉夹馍”中的“潼关”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权利人“潼关肉夹馍协会”是无权许可潼关特定区域以外的商户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的;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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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另一方面,回顾前文,我们似乎遗漏了一个问题:集体商标是径行使用“通用名称”的护身符吗?不是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曾以“潼关肉夹馍”申请过43类(餐饮住宿类)商标,但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考量便是“潼关肉夹馍”作为相关小吃的通用名称,若核准其注册,不但与《商标法》规定相悖,亦将对广大商户的合法经营行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商标秩序的维护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事实上,“潼关肉夹馍协会”被核准注册的仅有第30类(方便食品类)的“潼关肉夹馍”注册商标,其与前述第43类分别归属于商品和服务两个大类,其分类和属性均不相同,因此退一步讲,经营小吃店这一行为本身不会侵犯商标权,只要避免将店内与肉夹馍类似的食品冠以“潼关”的标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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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所以如果被诉主体所谓的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开始时间早于该时间,则在不扩大该使用行为的范围的前提下,是可以继续该使用行为,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


(二)旋涡之外的企业,如何防范商标碰瓷


① 对于自身可能需要频繁使用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可以考虑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作;


② 妥善保管可以证明自身初次使用各类商标的时间的证据;


③ 妥善保管可以证明自身提供的商品、服务初次投入市场的时间及其后续产生市场影响力、影响范围的证据;


④ 遭遇他人“维权”时,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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