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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拿到证书商标就是你的了吗?还有可能被撤销!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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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2021

  • 因为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某个单位注册商标之后,一直不使用,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使用,对于资源来讲,是一种浪费,对于想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来说,就是一种障碍,为此,对于这些商标,他们可能会对相应的商标提出商标撤三。


当前,企业是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了,尤其是对商标的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的统计数据,2020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了428.4万件;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有效的注册商标量达到了2741.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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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是不是只要保证每满10年进行一次商标续展,这个商标的专有权就永远属于自己了吗?


事实却并非如此,您的商标还有可能会遇到“撤三”的问题!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商标撤三的问题,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一审的案子。


案情

“精氣神”是黄石某药业公司在1999年11月11日申请,201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后来,经过商标权人的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到2021年1月27日。它的注册号是:1515718;它核定使用的商品是:膏(第5类,第0501小类)。


2017年3月1日,第三人吴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这个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了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在2017年11月2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2371号)。


黄石某药业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在2017年12月2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8年9月11日,商评委作出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商评字[2018]第0000162733号)。


黄石某药业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于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

结果

2019年11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黄石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京73行初11565号)。

裁判

理由

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膏商品上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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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下边,我来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第一、黄石某药业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和2分别是该商标变更、续展的证明以及原告所获得的荣誉,这些都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


第二、黄石某药业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3的相关协议以及合同、证据4的审查表,都未能体现出该商标,所以,也不能用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三、黄石某药业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5的发票仅仅只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向多家企业销售了“精氣神”牌风油精,但是,风油精并不属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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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黄石某药业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6的产品包装、宣传页、厂房照片等,有的未能显示形成时间并且都体现为“风油精”商品的使用,因此,也不能直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综上来看,黄石某药业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这个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第5类膏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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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叫“撤三”呢?


《商标法》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边的法条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是说,商标权人在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如果商标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话,那么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第三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来撤销这个商标。


商标局收到该第三人的撤销申请后,就会向商标权人发送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如果商标权人不能按期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满足相对应的3年期限内在相应商品上的使用的话,商标局就会作出撤销该枚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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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被撤销的决定,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以下称为“商评委”),如果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此,该枚商标开启了权利不稳定之旅,更有甚者,最终商标权人失掉了该枚商标。

那么,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这个撤三的制度呢?


因为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某个单位注册商标之后,一直不使用,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使用,对于资源来讲,是一种浪费,对于想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来说,就是一种障碍,为此,对于这些商标,他们可能会对相应的商标提出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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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来聊一聊,如果您的商标遇到了撤三,那该怎么办呢?


大家肯定会毫不犹豫的说,提供在规定时间内商标在相应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商标被提撤三后,在提供使用证据的时候才发现,商标的确是有在实际的使用,但是证据收集起来却发现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提供不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是不是有些尴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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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才是有效的,才能被商标局的审查员所接受呢?


吴律师结合海涵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的经验给大家提几点建议:


① 应当提供指定的三年内的使用证据


大家可能会疑惑,这个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呢?这个其实并不难,当第三人向商标局提起撤三后,商标局会向商标权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上面会有明确的说明,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三年内,并且所提供的证据要体现出具体的时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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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顺便提醒下各位商标权利人,如果您在取得商标证书后,公司的注册地址发生了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变更商标的地址,以免将来万一有第三人提起撤三,商标局下发文件时,邮寄到变更之前的地址,无人查收:一方面,相关文件因无人查收,后续会发生退信,再之后,商标局会进行公告送达;另一边,商标权人则会因为未收到相应通知,导致错失答辩期,最终导致商标被撤销,是不是非常遗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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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说完公司注册地址和商标地址的问题,我们再回到三年期间的建议点。有时候,有些商标权人只是提供了近期的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这三年期间,这时,可能会造成所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所以,在准备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准备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提到的具体时间段的证据。


② 提供的使用证据中,其使用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虽然在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细微的差别(如未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稍微改变字体大小、字母之间有空格等)并没有影响认定,但是这些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实际、是否第三方有在先实际使用商标标识、是否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等综合情况考虑的。如果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有明显差别(如视觉外观设计、呼叫方式、含义等),或者明显实际使用商标的特征系他人商标,其必将无法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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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应当提供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


在提供证据时,应当避免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或者广告宣传。


另外,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这些使用证据是无效的。比如说: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等等,这些证据在撤三案件中不能作为主要的证据来使用,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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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应当提供公开的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并不是内部的使用,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知道这个商标的存在。比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等等,一般认为它们属于内部使用,并不属于对外的公开使用,因此往往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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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应当提供在商标在相应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还记得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里提到的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是什么吗?是膏。但是,商标权人在提供使用证据的时候,却是关于风油精的,风油精并不是膏类商品,所以,在风油精产品上使用“精氣神”字样不能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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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应当提供在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是指在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因为台湾、香港、澳门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这些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中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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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当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也就是说,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说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即便合同的内容很完整,效力也是很差的,但是,如果有合同,同时又有与合同内容相一致的收据/发票,有供货方相应的出库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这样的证据组合被商标局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以上七个建议点是企业在面对第三人提起撤三时,在准备使用证据的时候,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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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还有一种情况,在第三人向商标局提起撤三后,企业不能提供三年期限内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证据,但是却提供了其他证据,商标局收到后,经过审查,没有撤销该枚商标,那么这个其他证据是什么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情形属于撤三时商标局可以接受的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所以,在面对撤三,除了提供指定期间内有效的使用证据外,还可以看看是否存在上边提到的四种情形,如果有,也可以考虑提供上边四种情形中相对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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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再去寻找规定时间内商标在相应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是不是太被动了呢?


在此,吴律师结合常法中心的经验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商标权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日常经营的商业文书上最好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对户外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它们进行商标使用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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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的制作要及时更新,明确印刷的日期,同时保留好产品宣传册、宣传单的制作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出具的发票内容尽量要详细写明具体的商标,并需要与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吻合;


 企业务必完善企业商标品牌档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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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吴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企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小伙伴们:日常要规范使用商标,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使用证据;公司的注册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对商标的地址进行变更;面临撤三,一定要在答辩期内进行答复,答复时要提供相应3年期限内在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证据。


希望大家的商标都能够一帆风顺,为企业的发展助力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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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5.3 商标使用的判定


5.3.1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5.3.2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5.3.3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5.3.5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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