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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保证责任大变化,这些小tips你要知!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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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1

  • 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


已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均作出较大变更,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影响重大,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更需多加留心注意。海涵常法中心将于本文重点讲解新法实施带来大变化,教会您保证责任认定小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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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般保证

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与区别



民法典与之前的担保法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规定一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前述两种保证方式在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期间起算时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债权人行使担保权、保证人的抗辩权等均有较大区别。对于这些专业的诉讼法律知识交给律师即可解决,对于各位债权人而言最需要知道的重要区别在于两种不同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上有不同的顺序要求:


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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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那么相比担保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保证责任作出了哪些重大变更?



变更一: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颠覆性变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将保证方式直接推定为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同时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作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保证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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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保证期间的认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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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统一规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规定,只要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均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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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此时大家肯定会有疑问,民法典对于保证责任作出的重大变更,是否会影响民法典施行前就已经约定的保证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法律结论:


 适用法律方面:仍适用的是民法典实施前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承担方面: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仍推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方面: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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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后,在民法典已正式实施下,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第一,保证方式需注明:


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若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第二,保证期间需约清:


由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下,均按照6个月的期限进行规定,因此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清楚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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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承担需及时:


在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债权利益。


第四,债权转让需通知:


债权人若将债权转让至第三人,注意要一并通知保证人,否则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应当保存好通知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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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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