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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股东暗中抽走公司注册资金,超过3年诉讼时效公司还能追偿吗?

作者: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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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 2021

  • 很多股东没有重视注册资本的缴纳问题,甚至有些股东会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试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涉及到抽逃出资。


今天的企业法讯让我们了解“抽逃出资”及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维护股东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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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起了解“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损害公司权益,作出以下行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般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其构成要件:


① 行为主体,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应为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② 主观方面,需要看公司股东主观上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


③ 侵犯的客体,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④ 客观方面,应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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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抽逃出资适用诉讼时效吗?



有些股东产生误解: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后抽逃出资,只要过了3年诉讼时效,就可以不返还出资款了?答案是否定的,抽逃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即,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之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的,该股东不能靠“超过诉讼时效”这个理由拒绝返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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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股东间约定了抽逃出资的违约责任,

是否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呢?



我们遇到一个这样的案件:A股东、B股东一起合作开办了一家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向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抽逃资本30%的违约金。果不其然,后来A股东抽逃出资了。但B股东一直怠于主张权利。八年过去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A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外,还主张A股东应承担违约金。


关于返还出资的答案上面说了,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那关于股东间约定了抽逃出资的违约责任,是否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呢?


答案是:主张违约金不属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系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


本案中,并非公司向其出资股东请求补足出资,而是已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向其它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出资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股东要求A股东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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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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