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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董事长猥亵儿童案—可杀不可杀,合理量刑更有利于保护儿童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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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猥亵女童一案引起众怒,民众对该行为进行深深斥责的同时,也发出了应当对王某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言辞激烈的民众认为王某应当被判处死刑。 

而无论是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从保护儿童的目的出发,理性的量刑而非单纯的加重惩处更有利于实现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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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现行法律中,刑法中关于性侵儿童行为的罪名共有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奸罪两个罪名,针对猥亵儿童罪,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从重而非加重,即是指在一个量刑区间内选择较高刑期。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猥亵儿童罪首先量刑区间是五年以下。 

其次是应当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那么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合理的量刑应当是三至五年,五年以上的量刑属于加重处罚,需要具备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条件。 

针对强奸儿童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第一阶层的量刑区间为三到十年,而对于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并且针对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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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性侵儿童行为中最高的量刑为死刑,而可能适用死刑的情形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是奸淫幼女多人; 

三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在面对儿童时,选择的不是奸淫行为而是猥亵行为是因其知晓奸淫行为的量刑会远高于猥亵行为,其会受到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若刑法将猥亵儿童行为的量刑过重,会造成其与奸淫女童或者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同等量刑的后果,面对同样的量刑,犯罪行为人则会选择相比猥亵行为更为严重的强奸行为或者强奸致使重伤死亡行为,如此,更不利于儿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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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对比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与强奸罪的量刑,第一阶层的猥亵儿童行为最高量刑为五年,已经高于强奸罪第一阶层的三年量刑的起刑点,并且第一阶层的最高量刑高于刑法规定中多数罪名第一阶层的量刑。

因此,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并非像民众所想象的那样量刑过低,民众应当正确认识该罪量刑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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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施害者与被害者关系为师生、网友、邻里、亲属或其他熟人类型的案例数量为210起,所占比例接近七成。 

而在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78起中,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其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上述调查数据选自深蓝财经) 

一方面,性侵儿童行为人常常为熟人作案,家长将孩子托付至成年异性时,应当慎重,家长应当教导孩子哪些身体部位是别人禁止触摸的,使孩子具有防范意识,并且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反馈给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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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孩子受到猥亵、性侵行为时,家长应当积极向相关机关举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形成广泛的影响,给以民众以告诫,在民众心中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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