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涵常法中心在海涵公开课的现场便收到了这样一个提问:“企业可不可以在员工入职前要求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这样做是不是违法?”
同时,上周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个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度引起大众热议。然而,以《意见》为代表的,由政府部门对某些特殊岗位和人员进行就业限制的情况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到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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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法讯,让我们聊一聊企业招录有犯罪前科员工的那些事。
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实践操作中不具有可行性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七条在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员工带着企业开具企业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去公安机关办理。
但是由于此用途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事由,公安机关可能不会配合开具。并且,目前实践中为了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亦已经不会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此可见,公司要求员工在入职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的法律有规定前科报告以及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因此,对于隐瞒犯罪前科的员工采取一刀切的不录用或单方解雇具有风险。
司法实践对“企业以员工未提供证明为由不予录用或录用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审查要点
通过对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的检索与梳理,对于此问题,法院审判时主要会审查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是否通过各种文本对证明属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告知。
第二,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考虑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否对从业人员有刑事犯罪背景的排除限制。
譬如对于保安岗位,《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就要求从业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
再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其中就指出对于对未成年人有潜在风险的职业包括老师,医生,教练等,还包括门卫等,这些岗位将强制查询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一旦发现将一律不予录用。当然,对于由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意见能否作为对员工就业的限制依据,可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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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文件没有明确的限制,企业就需要对此岗位要求员工提供证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说明,否则企业会涉嫌就业歧视或违法解雇。
第四,员工是否属于免除报告前科的情况。
帮助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就业,也是新时代下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肖申克的救赎》中就有这样的场景:Brooks在出狱后由于无法适应现实社会的生活,最终以‘Brooks was there’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同样在现实中,前职业律师付广荣和各种各样的罪犯打了20多年交道。65岁的她在沈阳创办了专门雇佣重刑犯刑释人员的连锁殡葬店,帮助刑释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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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除了考核基本的职业技能之外,应该给刑释的再就业人员一个重新服务社会的机会。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上述风险呢?
首先,企业应当熟悉自己行业及企业岗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了解国家或当地政府对于相关岗位是否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
其次,针对特殊岗位的应聘人员,企业应当在《应聘登记表》《入职通知书》等表单文件中明确录取岗位对刑事犯罪背景人员的排除,或是通过承诺条款的设置对特殊岗位人员进行风险防控。
再次,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程序,将员工隐瞒犯罪记录的情况明确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最后,通过试用期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如果员工本人的品格及工作能力确实没有问题,即使员工之前存在犯罪前科,企业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3.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4.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保安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申请保安员资格证应当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5.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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