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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网红经济带火MCN模式,背后隐藏的风险你真的知道吗?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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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N,英文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起源于国外,意为多频道网络。简而言之,MCN机构像是一个纽带和桥梁,一端连接的是视频up主、微博博主、抖音主播等网红艺人(以下简称KOL),另一端连接的是外部品牌或资源合作的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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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N机构一方面通过对KOL进行管理、包装、推广、培养,使其快速涨粉、增长名气,通过KOL创作的输出和流量获取收益;另一方面与平台方、品牌方合作,获得给KOL商业投放、广告代言等机会,进而获取推广、代言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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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MCN模式经过前几年的打磨已经逐渐成型,但是鉴于此种商业模式有别于传统,且逐渐成为关注焦点,一定程度上会聚集更多的法律风险。为此,提前识别法律风险,才是重点所在。

1. MCN机构与KOL之间签署的协议约定不明确,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MCN机构与KOL之间签署的协议大多以《经纪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等名目出现,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若MCN机构在协议中对KOL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考勤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等进行约定,则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一旦被认定劳动关系,MCN机构就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最重要的是KOL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无疑增大了MCN机构的成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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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有明确约定账号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归属

MCN机构与KOL之间对于进行直播、视频创作的宣传账号并未明确约定归属,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会依据账号的实际运营者以及对该账号的贡献和投入情况进行判断。若账号最终归属于KOL,MCN机构前期的成本投入无疑功亏一篑。

除此之外,KOL若在视频创作中未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素材,容易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纠纷,并且双方对于KOL视频创作、文章创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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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告代言直播带货,未对商品质量进行审查,容易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在法律层面上,KOL直播带货,即为广告代言人,若因审查不到位而销售存在质量瑕疵或与广告宣传不符的商品,容易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直播销售的产品只要被确认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KOL与广告主就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MCN机构的声誉必定造成不良影响,进而降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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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不能全面保障MCN机构的合法权益

KOL在直播、视频创作中难免会出现因不当内容或不良信息而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事件,严重的情形下甚至会损害MCN机构品牌形象或是违反监管规定。若协议中对于KOL的违约行为未明确约定,没有尽可能包裹住发生纠纷或损失中KOL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容易进一步扩大MCN机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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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识别法律风险,在协议中设计相关条款,逐个击破,这样才能促使MCN机构愈战愈勇,在如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常法中心针对前述风险提出以下建议,进而希望MCN机构能够完善商业模式、优化合作方式、降低法律风险。 

1. 认真调查背景信息 

MCN机构在与KOL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做好KOL的背景信息调查工作,通过查询相关新闻、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充分调查了解KOL履约能力、涉诉处罚、道德品行、执行信用、粉丝数以及影响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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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确选择合作模式

MCN机构与KOL签订的协议中切忌使用“工资”“全勤奖”“规章制度”“考勤管理”等字眼,避免被认定为双方具有管理与从属的劳动关系,从而增加MCN机构的成本。同时切忌使用“委托”等用词,避免被认定MCN机构与KOL为构成委托关系,从而导致KOL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为避免KOL在未经MCN机构同意或是在MCN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建议于协议中明确约定KOL具有披露既有合作情况的义务,或者直接约定独家合作条款,禁止KOL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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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确账号和知识产权归属 

MCN机构应当避免以KOL个人名义申请账号,通过协议明确约定账号的归属以及KOL使用、支配的权限。另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对于KOL所创造出的作品版权归MCN机构所有,权属明晰有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MCN机构对于可以登记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域名等应当尽早登记;机构对于内部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妥善保管,亦可在协议中约定KOL的保密义务。 

若KOL在视频创作中会用到其他素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可在协议中约定KOL必须事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后果均由KOL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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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控对外交易风险

MCN机构在与品牌方进行电商合作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商务资源、使用数据等真实性及与KOL的匹配程度做好考察工作。尤其是需要KOL直播宣传的代言商品,应当事先进行试用并对相关成分进行熟悉了解,避免虚假广告宣传。 

※  对于交易合同,MCN机构可以交由其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改,严格把控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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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细化约定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建议可分别约定一般违约和严重违约所对应的不同法律责任,并对于KOL的任意解约权进行强制性限制。

另外,对于KOL因视频创作或直播不当所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损害第三方名誉、损害MCN机构品牌形象等情形,约定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KOL自行承担。 

同时,协议中应当约定违约金条款,MCN机构可以KOL所得的收益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参考标准。 

⊙ 违约金可包括KOL违约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及MCN机构预期可得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MCN机构可约定KOL需另行补偿并承担机构因维权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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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落实证据保存机制 

MCN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收益分配、推广成本、审计鉴定、违约损失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在与KOL产生争议纠纷的时候,固定证据有助于争取法院支持诉求,在违约金数额上获得最大的支持。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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