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条例》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日期截至2020年6月18日。那么,该《条例》正式施行后真的会是债务人的狂欢吗,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9月9日,海涵所曾以“个人破产制度”为主题写过一篇《企业法讯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行:失信人脱逃债务的新法宝?》,该文就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及渊源作出了详尽的阐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该文链接了解个人破产制度。
大多数人听到“个人破产制度”后,认为只要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就可以逍遥“债”外。实际上,根据《条例》,债务人宣告破产需满足一定条件,在正式宣告破产后,还需要经过一年到五年不等的“免除剩余债务考察期”,只有通过考察期,债务人才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下面根据《条例》内容,提炼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对象
1.债权人申请:需要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2.债务人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核心问题:债务人的财产处理
从《条例》可以看出,一旦进入申请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对财产的监管需直到债务人被免除剩余债务为止。
1.债务人可以豁免的财产
为给予债务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某些可以由债务人保留的财产作为豁免财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或者收到破产受理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豁免财产清单。
a. 豁免财产范围
①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② 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③ 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④ 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⑤ 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⑥ 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⑦ 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b. 豁免财产清单应当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管理人应当对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豁免财产清单没有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破产申请受理前三年,债务人作出的相应财产变动,需要进行财产申报。
《条例》规定针对下列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内内发生变动的,应当申报:
① 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② 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③ 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
④ 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⑤ 因离婚而发生财产分割;
⑥ 其他财产变动情况。
3.管理人有权撤销“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前三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
《条例》规定,以下几种属于五种不当财产处分行为:
① 无偿转让财产;
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③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④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 放弃债权。
4.申请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进行财产申报。
《条例》规定,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主要包含:
① 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② 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③ 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④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⑤ 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⑥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⑦ 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⑧ 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⑨ 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⑩ 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⑪ 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 ① 至 ② 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⑫ 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5.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及在提起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清偿个别债权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受益或者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6.免责考察期的财产监督
在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管理人监督破产人在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三)管理人调查权
在《条例》发布后,许多债权人担心债务人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因此,管理人的角色则显得至关重要。
《条例》规定,管理人可以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依法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调查。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四)免责考察期
宣告破产不是终点,依照规定对个人宣告破产后,需要通过一到五年的免责考察期,但尽管如此,如果最终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1.免责考察期限
a. 免责考察期一般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破产人违反相应的限制行为的决定的,可以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b. 未达到三年期限但视为考察期届满的三种情形
① 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② 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③ 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2.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
① 破产人应当通过免责考察期;
② 破产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作出免责裁定;
③ 在人民法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债权人在期限内不复议的,可以对破产人免除剩余债务;债权人复议的,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3.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根据《条例》,自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权申报期限
1.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2.债权人因不可归责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能行使相应权利,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针对此前已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二)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拥有职权与其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比如表决通过众多类型的财产方案,如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豁免财产确定方案、通过可供分配财产变价方案及通过可供分配财产分配方案。
目前《条例》尚处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期间,正式施行后,将会债权人收回借款及债务人的生活均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各方积极踊跃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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