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ihanlaw.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企业法讯

企业法讯 |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小长假倒计时十天,旅游攻略做好了吗?酒店订了吗?机票买了吗?在兴奋之际是否会被酒店、机票价格的不合理定价影响好心情。即将在10月1号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令禁止了经营者的某些不合理行为,具体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规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央视新闻微博发布的一个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调查问卷中,从目前数据来看,遭遇过大数据杀熟的网友占大部分。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简单来说就是运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习惯、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

① 根据你的消费记录、消费习惯、手机型号等判断你的消费能力,经分析后认为消费能力高的就通过加价或控制商品的展示引导你的消费选择。

② 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场所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对距离商场较远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在去旅游前会在某平台关注航班动态和价格信息,结果机票价格每搜一次价格就高一次,最后订单票价比初次搜索价格高1000元。”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也有游客反映:“用某平台打车软件时,同样的路程与时间,用苹果手机打车要比用其他手机打车的价格高,用苹果机的就一定比用安卓机的有钱吗?”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事实上,大数据概念兴起之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就已经有过相关的尝试了,早在2000年的时候全球电商平台亚马逊就小范围的尝试价格歧视定价手段,同样的DVD碟盘如果你是新用户价格是22元,而如果你是一位被认为购买意愿非常强的老用户的话,价格会调整到26元,不过这一尝试遭到了用户投诉后,亚马逊很快下线了这一产品,并承诺不再进行价格歧视。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许多市民可能或多或少都经历过大数据杀熟,但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维权意识较薄弱。《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平交易,也鼓励消费者在遭遇不合理待遇时积极维权。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主要对大数据杀熟、损害评价权、不合理低价游、个人信息滥用用四大乱象进行规范。

①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发布真实旅游信息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随意删除用户评论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③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保护游客信息安全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④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① 大数据杀熟行为已经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对此进行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对客户实施了价格欺诈,客户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最少也是五百的赔偿。

② 旅游网络投诉举报平台

12301是国家旅游服务热线,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

人民日报整理了相关网购服务与出行服务的投诉电话,供大家参考使用:

③ 法院起诉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除了通过行政部门提供的投诉渠道,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此种途径有法院管辖地和对证据留存的要求,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在订票、消费时收集留存证据。

《规定》也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互联网原本应该是价格公开透明的地方,但是某些企业平台在获取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后就号称变得智能,智能之后反倒变成了最不透明的地方,这也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给我们带来的弊端。杀熟是短期的利益,经营者应当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应用到应用到长期的、可持续的产品发展与服务上。


国庆出游请注意:文旅部公布新规,于10月1日起实施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