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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成都新冠确诊女孩成网曝对象,个人信息应如何保护?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企业法讯丨成都新冠确诊女孩成网曝对象,个人信息应如何保护?


企业法讯丨成都新冠确诊女孩成网曝对象,个人信息应如何保护?


进入冬季后,疫情复发期再次来临,12月8日成都市卫健委公布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一名确诊患者为20岁姑娘赵某,其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立即配合防疫部门做了流调工作,把自己行踪如实上报,以免疫情扩散,随后有关部门对外公布了赵某在14天内的主要停留场所,因其活动区域较大且停留场所主要集中酒吧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从而引起网络讨论和成都本地民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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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仅是一次普通的例行通报,但有一部分人针对赵某在多个酒吧间转场活动进行恶意评价,并逐渐开始上升至人身攻击,“成都毒王”“转场皇后”“蹦迪小妹”的恶意词汇被网络疯传。随后,疑似赵某的身份证号码、个人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开始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流传,赵某的手机不断收到谩骂的短息和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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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反复的大环境下,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的需要,我们在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或是在药店买药等场景中经常被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而如果核酸检测被确认为阳性的,卫健委及政府部门需要公布确诊者的家庭住址及14日内活动路线,以便排查相关接触者防止疫情扩散,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企业法讯丨成都新冠确诊女孩成网曝对象,个人信息应如何保护?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卫健委及政府部门这样的有权机关对外发布疫情信息时需要公开确诊者的相关信息的,也应当以匿名化处理,例如“患者X某”、“某某小区XX号”等,确保公布的行程信息、位置信息等不具有回溯性或者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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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个人信息泄露后警方展开调查,确认了此次泄露并散布确诊者赵某个人信息的涉事者王某,王某对于其泄露和散布赵某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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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正在逐渐完善,根据统计,目前至少有42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其中2019年新增10个,2020年新增13个。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类型、收集、更改或删除做了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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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的,可能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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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刑事责任

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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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代,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个人信息,也因此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建议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泄漏:

① 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相关票证单据,如快递单、银行缴费凭证、机票等,丢弃时应将个人信息进行填涂、撕毁等处理。

② 避免在各类培训、问卷调查、测试小游戏或购物抽奖等活动中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③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贴吧以及豆瓣等社交平台上,避免发布包含个人联系方式、证件信息等,必要时可以进行打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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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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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或散布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 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后,可以立即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侵权人要求其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相关泄露或散布行为。

② 如果无法联系侵权人或其拒绝删除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③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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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 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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