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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国际物流中,货物赔偿标准怎么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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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 2025

  • 国际物流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纽带,但货物在跨国运输中易因自然灾害、运输事故、人为操作失误等风险发生毁损或灭失,赔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物流企业的核心利益,是化解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由于国际物流涉及海运、铁路、航空、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每种方式对应不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规则,同时合同约定与法定限额存在交织适用关系,使得赔偿标准的认定具有显著复杂性。系统梳理这些规则,对于相关主体实现有效防范风险、妥善处理索赔至关重要。以下逐一拆解:



01

基础原则:合同约定优先(所有运输方式通用)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首先按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付/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有特殊规定的(如限额),从其规定。


02

分运输方式的法定赔偿标准


01


海运:适用《海商法》及国际公约

1、法定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666.67 SDR,或按毛重每公斤2 SDR,二者取较高者。


注:SDR,Special Drawing Right,特别提款权。一种计算单位。


2、实际价值计算:优先按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无法确定时按装船时CIF价(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计算;赔偿金额取实际价值与法定限额的较低值(除非有突破情形)。


注: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在原CIF价基础上新增了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这一情形。


3、国内海运特殊规则:2026年5月1日后国内海运纳入《海商法》调整,适用上述法定限额,但承运人需承担全程适航义务,且不得援引航海过失、火灾免责。


注:原《海商法》仅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保证适航,航行中出现的不适航问题(如中途发动机故障)若不是承运人故意造成,可能免责;修订版扩展为“全程”后,承运人需持续维护船舶适航性,否则因航行中不适航导致货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4、限额突破情形:①托运人事先申报货物价值并载入提单,或双方另行约定更高限额;②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02


铁路: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声明价格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


2、未声明价格货物:适用国内法补充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主管部门设定的限额(具体金额现行规范未明确)。

03


航空: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及国内实践

1、国际航空:每公斤17 SDR;


2、国内航空:普遍执行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04


多式联运:“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

1、能确定损失区段:适用该区段对应运输方式的赔偿规则;


2、不能确定损失区段:按《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处理,即“约定优先+到达地市场价格”。


03

特殊情形的赔偿规则


1、格式条款的效力:赔偿限额条款如属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无效,按实际损失赔偿。


2、赔偿范围的限制:赔偿金额须“合理且有证据支撑”,如关税损失、出口退税损失等间接损失,若无充分关联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04

实务操作提示


国际物流赔偿的核心是“约定优先为基础、法定限额为兜底、例外情形可突破”。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公司做好如下措施:


1、事前防范:高价值货物务必申报价值/保价,避免法定限额导致不足额赔偿。


2、证据留存:保留货物价值证明(发票、合同)、运输单证(提单、运单)及损失照片/评估报告,确保索赔充分。


3、格式条款审查:物流企业应对赔偿限额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加粗、签字确认),否则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唯有精准把握这些规则并践行实务要点,才能在国际物流的复杂环境中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纠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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