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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今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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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 2021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编(一)、继承编(一)、物权编(一)的解释以及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5.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着重通报了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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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高空抛物、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一批热点问题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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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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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等几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细致、科学的规定,明确了首负责任制的适用,依法确定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同时认定了食品安全责任,正确适用各类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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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持续推动扩大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请大家随着海涵的步伐,一起看看1月有哪些会对个人、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新法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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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编(一)、继承编(一)、物权编(一)的解释以及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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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民法典溯及力的规定,原则上是旧事旧办、新事新办,但适用民法典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对溯及适用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之前,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流质契约、合同无效认定、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合同单方解除权、保理合同、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继承权丧失、代位继承、遗嘱效力、自担风险文体活动、留置权、搭便车行为、高空掷物适用民法典规定,具有溯及力。而对于合同履行、租赁、离婚诉讼、公证遗嘱、侵权行为、合同解除权期限、可撤销婚姻、保证期间这些事项衔接适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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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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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修改制定: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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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效力。


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虐待被继承人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指杀害行为,不考虑结果为既遂还是未遂;对于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必然丧失继承权,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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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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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第四条增加了居住权的预告登记物权效力,删除了原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删除了合同撤销事由,即原来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修改为“合同被撤销”。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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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对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一条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延长至最长十八个月,第四十一条中的合理期限未作说明,但可以参考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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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四部旧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删除了8条旧司法解释条文,增加了一部分新内容,对部分条款作了衔接、调整。第十条新增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为一裁终局的内容,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不服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更新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相应增加了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三种不予执行裁定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对变更劳动合同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限制。原解释中有关诉讼、仲裁等程序性规定已更新至新的程序法当中,在新解释中删除了相关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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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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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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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奸淫幼女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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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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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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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明确构成犯罪。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


明确对于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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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


适当提高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


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损失修改为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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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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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

三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监管行为;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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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现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负责,不同于过去对化妆品行业实施许可制度,现在按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注册管理制和备案制。国家对特殊化妆品、使用风险较高新原料的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使用非高风险的新原料化妆品、使用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原料的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注册管理制的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风险较高的新原料是指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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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册使用风险较高的新原料化妆品在投入使用后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新原料将会被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进入目录后,使用该原料的普通化妆品将不再适用注册制度。但新原料纳入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即注册管理制。


条例对化妆品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备案人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除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外,一般的香皂不适用本条例。


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有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则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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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功效宣传需要更加规范。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和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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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化妆品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质,从生产根源上降低化妆品的安全风险。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还要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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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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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补充,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重申了经营者与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对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在此归责逻辑上,补充了以下责任主体:


1.电商责任


对电商自营或消费者被误导以为电商自营的食品,需要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电商平台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自己存在过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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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认了公共交通运输中承运人与食品生产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3. 对明知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厂家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惩罚性赔偿做了更细致的规定。首先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对于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未达到商家承诺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对生产者追责,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以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司法解释对惩罚性赔偿中的明知事项分为六种具体情形,即过期、来源不明、不合理低价、未查验、不真实日期批号、不提供真实进销货信息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有以上六中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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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除了法定标准,若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有权按照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追偿。


进口商品符合出口地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中国食品标准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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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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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安审办法》将于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全文共23条,主要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申报机制、审查程序和时限、审查决定执行、违规惩戒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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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范围主要涉及我国国防安全、军事设施和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具体指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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