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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疫情下的合同违约,都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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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2

  • 2022年初以来,全国多地由奥密克戎病毒株引起的新冠疫情不断爆发,在严格控制疫情的政策下,对于民商事合同的履行产生深刻的影响。近期,海涵所收到很多客户咨询,企业由于疫情政策停产停业了一段时间,引发了诸如资金流困难、原材料上涨、运输不畅等不利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当事人往往会想到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则要结合具体个案,不能滥用!不能随意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条件”!



01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但不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一概界定为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从人大法工委的回复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来看,皆认为新冠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其中,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相关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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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



从人大法工委的回复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来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判断,还应当从疫情状况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及前述措施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以下请求,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1、合同签订时疫情已发生,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2、疫情仅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


3、疫情的发生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的落空;


4、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疫情;


5、合同迟延履行后才发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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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1、因疫情因素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加大或延期,请求解除合同的;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疫情因素导致成本加大或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但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3、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三)以下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1、出卖人因疫情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疫情因素导致成本加大或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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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一)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义务的履行还应注意遵守合同的约定,包括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等,如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如电邮、快递等)无法实现或无法满足时效性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应通过快递方式通知,但疫情期间快递业务暂停,则应采取其他更快捷的方式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取得对方关于通知有效的确认和留存证据。


(二)止损义务,是指义务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权利人也负有止损义务,止损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例如,在商业租赁中,如果承租方明确表示因为疫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已找到第三方愿意继续承租物业的,出租方仍拒不收回租赁物业,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放任房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则闲置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出租方未采取止损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进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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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对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疫情发生地政府部门就新冠疫情采取管制措施的公告、确诊通知、隔离通知等。目前非涉外案件,由于国内疫情信息相对公开、清晰,因此在证实疫情防控封控措施的存在较为容易,当事人需及时留存好有关部门的防控封控通知、公告等官方文件、留存好官方账号如“深圳发布”发布的相关信息;如为涉外案件,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取得不可抗力证明:


(1)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商会(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涉外案件因不同国家、地区的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标准不一,建议查询对应法院过往案件时对哪个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认可度更高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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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实操建议



(一)在签订合同时完善相关条款


依据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常会偏向于尊重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针对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发生新冠疫情时如何处理等,如果当事人有这方面的诉求,建议将其作为条款约定在合同中。


(二)注意留存新冠疫情各类防控措施的通知


若合同履行地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应首先全面评估疫情对自身履约造成的影响并谨慎分析因果关系,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可以保证按约履行,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各类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确保将来在主张减免责任时能提供相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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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当事人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留存好各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留存好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中对方表示认可该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书面文件、将不可抗力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通知记录、为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所作出的努力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解除后,尽快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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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结语



新冠疫情暴发对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都带来了严重冲击,企业停产停业,政府疫情管制等,客观上都不可避免地对不同市场参与主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引发大量民商事纠纷。从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来看,均认为因新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是对合同严守原则、交易安全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公平责任划分,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以及应用都存在一定滞后性,实践中仍有大量当事人援引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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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今天,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不应仅寄希望于现有法律条款对不可抗力情形的救济,更要未雨绸缪,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性质,预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形进行约定,以避免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缺失而引发纠纷。


企业应尽快对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尚未签订的合同,需考量疫情的影响,以确定是否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做更为细化的约定,以降低履约风险。更多合同条款风险审查,感兴趣的话可以添加海涵vivi,线上咨询或者直接联系海涵专业律师进行“合同体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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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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