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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担心公司股权被随意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先了解一下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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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 2022

  • 越来越多股东发现:找个生意上合得来的伙伴,太难了!尤其是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一个其他股东完全不认识的人,面对合不来的新伙伴,还不如自己全揽下来。别急,股东有一项特权,叫“优先购买权”。本期法讯带大家了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这到底能保障股东什么权利?



01

什么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形成的法人组织。简而言之,股东之间除了资金,也非常看中彼此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人品、乃至人格魅力等与人相关的其他属性。如果股东随随便便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别人,那公司内部的平衡状态很可能会被打破,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或立场不同,极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盈利能力,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基于保护公司人合性的考虑,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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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必要限制:一是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二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简单而言:优先购买权等于股东们对外来人员设置了防火墙,不能随便放人进来。外来人员不能仅凭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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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那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会被限制吗?



细心的小伙伴可能就发现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进行了必要限制,那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呢?


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件:A与B均为公司股东,在双方的股权纠纷中,A股东胜诉,获取了B股东的相应股权份额。其后,因B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A提起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另一股东C突然跳出来,主张行使其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试图从A股东手里争夺B股东的相应股权份额。大家猜猜结果如何?C股东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结果就是:法院不支持C股东的请求。A股东本就是公司的股东之一,A股东与B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本质上并没有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公司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外,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还有一种情况也不受限制,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也不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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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涵律师提示



① 应注意章程中对于特定表决事项的约定,包括完善公司章程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保障股东及时行权的合法权利。


② 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流程,召开股东会并规范相应文书,避免出现程序上的瑕疵。


③ 作为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要注意:公司法所设置的“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这里所涉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等多项主要的转让条件。


④ 作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要注意时效性问题,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利,避免因错过时间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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