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晚,沃尔核材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沃尔核材董事长周和平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1.82亿股过户给前妻邱丽敏。
该笔天价“分手费”约值人民币9亿元,上市公司老板或高管离个“天价婚”,也不算什么新鲜事了。但比天价分手费更可怕的是,因离婚后两人可控制的表决权相对接近,且没有一致行动或者表决权委托的安排,本次股权分割导致公司将可能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天价离婚现象频发
近几年,我国已有超过10家上市公司的老板或高管,与妻子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几个月前,全球首富、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佐斯的离婚案称为“史上最昂贵”离婚案,一度牵动了全球吃瓜群众的目光。
图为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佐斯(Jeff Bezos)与前妻麦肯齐(MacKenzie)
财产分割之后,前妻拿到亚马逊股份总价值高达370亿美元!所幸的是,前妻将自己获得股份的投票权完全留给贝佐斯,让贝佐斯保住了对亚马逊的控制权。
以双方所持股权比例来看,若双方没有对投票权协商一致,将动摇贝索斯对亚马逊的绝对控制权,这对于公司战略布局与未来具体走向将是灾难性的。
股东家庭发生变故,会牵连公司承受飞来横祸?
在当今社会,股东合伙做生意,已不仅仅是因为“钱”,股东间基于对彼此的信任,更多的是因为“人”——价值观、工作能力、经济实力、家庭环境、婚姻状况等。
很多股东觉得:我们股东关系好,还签了合作协议,合作必定顺利。
却少有人意识到,公司的股权有可能面临随时被“外人”拿走的风险!原本稳固的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会被瞬间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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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试想一下这个情况:股东之间出于信赖,对于公司股权没做过多的事前约定,当非人为能把控的意外发生,如离婚、死亡等,对方的配偶、子女要求进入公司参与管理,此时更换合伙人,让没有公司治理经验的“外人”来接手管理公司,是否利于公司平稳发展呢?
如果处理不善,易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们无法否认:大股东个人的家庭生活,一旦牵扯到股权财产分割问题,难免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影响。
与上市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强,那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以夫妻间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为例,股权只有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双方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股权分割。
为兼顾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分割股权的民事行为同时受婚姻法及公司法的调整。
(一)首先,在离婚及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欲请求分割有限公司股权,需满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
在股东配偶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但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对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作价分割,由股权原登记所有人取得股权,并对另一方作价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明确反对作价分割,并不同意股权价值评估,最高院典型案例表明:法院并不会贸然判令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亦会站在公司的立场考虑,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分割财产方的角度: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上,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诉求表达方式。
1.若希望获得股权所有权,首先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在夫妻双方内部就股权转让及转让条件达成一致;
2.其次,应争取与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协商一致,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丧失成为公司股东的机会。
3.如前述条件无法达成,为提高诉讼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形考虑选择折价补偿。
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角度:保持公司内部有序运作,稳定发展。
1.正如前文所述,公司为预防上述这些“变故”,更需要对股东合作协议、章程等进行设计,事前约定将股东的家庭与公司分离,达到隔离风险,维护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稳定的效果。
2.股东个人可采取夫妻间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家族信托等措施,不仅是为了个人财富管理,也是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筹划考虑。
3.并非所有分割股权后的股东更换都是坏事,从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新进入的股东若具备能力亦无需将其隔绝在外。但仍建议设置进入标准:如通过章程约定设置新股东进入门槛,通过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进入等。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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