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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打官司真的很可怕吗?来看看加多宝、王老吉怎么玩的!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2019年下半年的第一天,很多朋友在晒加油、晒目标、晒小确幸,加多宝却在官网晒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案的最新裁定:撤销广东高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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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份裁定,相信大多数朋友会和小编一样,第一时间会去想竟然是被发回重审了,那么王老吉加多宝的“商标之争”会被改判吗?接着小编又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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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竟然是经典的品宣案例?

 

无论将来重审结果如何,加多宝与广药集团没有输家。就仅仅拿这次裁定来说,相关消息爆出后,迅速登顶热搜,其中截止到发稿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高达9000多万,评论留言5000多,百度热搜600多万,此外新华网、中国财经网、中国经济网、新浪财经、财经网……多达20个财经新闻都第一时间给予关注争相报道,这其中还不考虑微信、知乎、短视频、电视新闻等。这其中的广告价值保守估计应该不下1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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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仅仅看到这10亿人民币就太out!因为这是一个持续了近10年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其中商标之争、广告语之、配方之争红罐之争等方面,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 

每次判决裁判总能引来社会各界的的关注,双方你来我往起诉、反诉可谓是在众人面前“出尽风头”。相比上一次判决的14亿人民币的赔偿额,这其中的广告效益、广告费用,可谓是大巫见小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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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还提升了品牌价值?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众看到的是两个欢喜冤家的博弈,要获得博弈的胜利除了律师团队的精湛技能,也需要企业内部的统一协调,高效反应。 

此次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发回重审中,加多宝在7月1发布相关推文后,广药集团快速反应,在7月2发布声明“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判决”。

这种快速反应能力,一方面可以快速澄清公众不必要的误解,另一方面也可以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增加公众对企业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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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倒逼企业,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是检验企业的试金石。大家都听过这样的故事人在遇到攻击或者危险后,会主动抱团取暖,企业的员工也同样。 

企业遇到诉讼后,员工看到自己“饭碗”正在被攻击,会不自然的增加凝聚力与企业认同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中国人传统“怕官司、拒官司”,企业家也不例外。 

小编想说其中原因除了没有看到上述品宣价值及提升品牌价值外,还有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诉讼程序本身的不了解造成的,下面就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我国的诉讼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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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败诉不等于整个案件败诉!

 

一次败诉不等于整个案件败诉。在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中,2018年7月末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6家加多宝公司,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近14.41亿元。加多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也就有了近日最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

当前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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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原、被告如果一审案件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来争取胜诉的机会,如果二审判决维持或者改变了一审的结果,意味着原、被告就没有机会再上诉了,只能接受二审判决的结果,去自动履行案件结果,如果不主动履行的话,有可能因此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常常看到的“老赖”。

当然,具体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原、被告对于案件结果不服,案件存在重大程序性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特殊情况,法律给予的纠错机制,但是启动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通过小编上述简单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我国的诉讼程序有了大概的了解了,如果生活中大家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积极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启动诉讼程序追究侵害者的责任,说不定还能像加多宝和王老吉一样,除了诉讼受益,还有品牌宣传和价值提升的意外收获哦!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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