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涵常法中心接到顾问单位咨询:“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员工,企业不是要给一次性救济金的吗?怎么我还听其他单位的人说不用给?”那么这笔一次性救济金到底要不要给呢?
非因工死亡员工待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一次性救济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倍支付。
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并没有“一次性救济金”。
对于上述法律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特区的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因此,对于深圳市内的企业或是在深圳市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公司是无需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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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鉴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经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员工,企业在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是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的。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上述风险?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可能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需要承担各种补助赔偿,还会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对于有些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的情况,由于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由此导致员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后果应由企业承担。
相关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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