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涵常法中心最近接到企业与高管“相互掐架”的咨询,其中HR自己的合同没有按期和公司续约的剧情极具现实意义,今天我们把相关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帮助到更多的企业了解这一往往会出现大家却模糊的特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的人事经理是在企业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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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谈论的话题更加具体来说,剧情就是人事经理诉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二倍工资赔偿,而企业反称人事经理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实际中容易发生而企业往往忽略的特别情况。
企业管理最怕的就是“双方都管,都管不好;双方都不管,使权利处于真空”。目前,企业高管人事经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管理就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地带:一方面企业人事经理在担忧自己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人事经理的工作职责,当然包括代表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未与人事经理续签劳动合同的过失到底在谁?为此我们先探求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人事经理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要满足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人事经理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合法
人事经理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企业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管理者身份;另一方面也是企业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人事经理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基于企业的管理者身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使的权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以人事经理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身份上是合法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人事经理自己与自己签订能反映企业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有效。人事经理也是劳动者,他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是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公章并加盖到劳动合同上,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就产生欺诈的行为,从而使这份合同不能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份续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人事经理如果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4.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上述四个条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判断劳动合同有效的关键,通过以上分析,大家会发现人事经理自己和自己签署劳动合同往往是有效的。
二、人事经理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二倍工资赔偿
1.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企业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企业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企业签订。
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企业。因此,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诚信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人事经理要求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负责人拒绝履行企业的义务,未与人事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人事经理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企业就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拒绝了。
海涵常法中心建议
针对人事经理而言,我们建议:
1.尽到告知义务。在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积极主动的制作劳动合同,报相关领导审批,并采用拍照、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以证明自己尽到告知义务。
2.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利证据。
针对企业而言,我们建议:
1.特殊身份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单独规定。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人事经理,对其的管理应当在企业的《员工手册》或者《员工管理规定》中单独规定,除了规定基本工作职责,还应当明确对其本身的管理。
2.明确授权。由于人事经理工作岗位的复杂性,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人事经理在多大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
3.规定流程。考虑到人事经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企业其他负责人,人事经理的劳动合同由其自己制定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在具体签订时,由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审核。
4.合同文本独立存放。在实践中,出现人事经理偷偷取走自己的劳动合同,造成企业无合同备案,人事经理诉企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为避免
这种管理漏洞,建议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单独存放。人事经理负有告知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企业负有及时审查的义务,HR和Boss各自尽到自己义务,风险也就自然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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