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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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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作为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到民商事交易活动中,从而涉及到婚姻共同财产关系的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而另一方以股权系双方共同出资所获的共有财产,转让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件常有发生。

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到底是否需要配偶签字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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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名下属于张某某与其妻艾某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给刘某某,并按协议约定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后其妻艾某知晓,以自己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字,张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刘某某应返还张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要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征得其配偶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且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二审法院(最高院)经审查,维持原审判决,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上述案件的裁判要旨:

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未经配偶同意,公司股东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效力如何?

对上述争议,最高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以夫妻共同出资所得股权应属于股东名册所载股东的权利,其对外转让该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经配偶同意。

那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到底是否以配偶签字为必备要件呢?下面我们从理论出发看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否必须经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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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虽然股权的本质为财产权,但它既包括资产收益权,有财产收益的内容,也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有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因此,股权并非仅仅为单纯的财产权,更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具有双重定位。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争议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正是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都不必然是共同股权。

因此,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故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不以配偶签字为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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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出于恶意,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吗?

 

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法院认为其有效也是基于受让方是善意的,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从而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但若受让方为恶意的,明知转让方配偶不同意,还与转让方一起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股权呢?

此种情况下,受让方若实际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无偿接受被转让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法院有理由认为受让人是恶意的,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不以配偶签字为必备要件。但是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给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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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风险

 

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股权共有这一特殊形态加以规定,且现行法律和法规中也未对配偶一方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加以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是否共有也有很多争议,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故在实践中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若为股权转让受让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与纠纷,应尽可能的让股权转让方和其配偶都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若股权转让方只有一方签字,受让人应履行善意第三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方以显著低价或无偿转让时,应咨询其配偶的意见。

(二)若为股权转让方,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应尽量以夫妻双方名义对外登记。

一方面可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配偶因登记在册,可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公司控制权旁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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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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