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提出了若干项降低成本的任务,切实帮助企业妥善应对疫情冲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及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实施办法。
另外,为了降低楼市热度,深圳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限购政策。请大家随着海涵的步伐,一起看看有哪些会对个人、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新法新规吧!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其内容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力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在7个方面提出了23项任务。其中四项任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
(二)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主要针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
(四)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五)提高金融服务及物流运行的效率: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提高物流运行效率。优化政务办事流程,推进通关便利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
2020年7月15日,深圳八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通知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 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
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 1、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 2、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 3、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四)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五)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严控认购人数,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楼盘销售方案报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六)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
进一步完善交易价、评估价、登记价“三价合一”制度,房屋抵押合同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网签,未经网签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
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中介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报送二手住房挂牌和成交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此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7月29号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八条细则”)。新八条细则对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落户时间认定、社保、离婚等内容进行解读。
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基层公共服务在预防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促进家庭、社会的稳定,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细化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如包括通过网络实施侵害的行为等;强化强制报告制度,相关机构如发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报告的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提供必要协助;完善了人身保护令的措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有多重方式申请人身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受害人权益。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本办法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需求,切实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为构建广东省的安全稳定、公平公正、良好的法制环境奠定基础。
编号为GB50325-2020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于2020年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近年来,广东连续出台了力度空前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2019年,广东利用外资持续保持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省商务厅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在疫情等因素影响下,广东实际使用外资仍达821.9亿元,总体好于预期,且呈现明显回稳态势。
为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量,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据《南方日报》刊载,《措施》的主要焦点如下:
(一) 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
⊙ 1、《措施》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要素,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强化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强调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
⊙ 2、其中,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措施》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比如,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 3、在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方面,《措施》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二)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跨国公司在粤设总部型企业最高奖1亿:
⊙ 1、《措施》提出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其中,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 2、为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广东将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 3、《措施》还提出,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 4、广东还将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措施》提出,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020年6月2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其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指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有关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适用的涉企政策
⊙ 1、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 2、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 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二)企业家代表的选取原则
⊙ 1、总体上要求“兼顾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
⊙ 2、针对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的大多数,但缺少公平的话语权问题,作出了“原则上中小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以求在机制上解决中小企业反映意见和诉求难的问题,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三类涉企政策的企业家代表选取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发布网站
《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应同步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涉企政策制定应充分、广泛征求企业家意见的要求,如果在一个网站上发布尤其是只在部门网站上发布,难以达到广泛性要求。
(四)企业家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为了防止在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时走过场,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意见的处理与反馈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2020年7月3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4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围绕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改革措施。
⊙ 一是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健全以行政程序为主、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系。
⊙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特别是针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时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清算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和注销登记问题等提出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出清。
⊙ 三是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处理、破产经费筹措、资产流失责任追究、企业破产重整等保障制度,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2、《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
⊙ 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
⊙ 二是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
⊙ 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
⊙ 四是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我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
⊙ 五是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二) 关于“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有何条件和要求?
⊙ 1、有关企业被吊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方可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启动有关吊销程序。
⊙ 2、吊销的程序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等工作。
⊙ 3、设置救济条款,给予被吊销企业陈诉申辩的机会。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当事人对吊销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有何具体措施?
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我们按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权益,既约束和引导企业履行缴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核查企业清缴税收情况。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
该条措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
该条措施保障了国家税收,也充分体现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