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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4月起,我们将迎来一大波影响企业的重要新规!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随着疫情好转,4月如期而至。请大家跟着海涵常法中心一起看看4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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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意见》围绕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等六个方面,提出22条意见。

其中包括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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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快速蔓延,中方决定自2020年3月28日0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入境。暂停外国人持APEC商务旅行卡入境。暂停口岸签证、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海南入境免签、上海邮轮免签、港澳地区外国人组团入境广东144小时免签、东盟旅游团入境广西免签等政策。持外交、公务、礼遇、C字签证入境不受影响。外国人如来华从事必要的经贸、科技等活动,以及出于紧急人道主义需要,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外国人持公告后签发的签证入境不受影响。

这是中方为应对当前疫情,参考多国做法,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中方愿与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做好当前形势下中外人员往来工作。中方将根据疫情形势调整上述措施并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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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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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5、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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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公告》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范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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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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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通过十项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从支持方向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二是鼓励采购人通过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给予合同免责等方式为供应商提供合同支持;

三、是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更大力度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促进供需对接,推进采购意向全年一揽子公开,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支持采购人自行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稳岗企业给予评审加分、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1、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

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范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的,市财政局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2020年实际新增贷款规模每增加5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促进履约及时付款

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履约提供便利条件。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最长不超过30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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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退还已收取的存量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纳入诚信管理。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长期执行)

4、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财政部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市区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域外企业)提前知悉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责任单位:市区财政部门、市区采购人;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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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可依法不执行集中采购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决策记录和信息公开。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6、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

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鼓励国内具有提供应急防疫物资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加大物资供应,为市区两级采购人、有关企业等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平台开辟采购人需求信息和供应商货源供给信息专栏,进一步打通防疫物资采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加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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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7、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电商、预选供应商中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电商采购或预选采购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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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大力度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在线办理注册登记、密钥申办等业务,提供“不见面、零跑腿”政务服务。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线上打印中标通知书,鼓励区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投标。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质疑、投诉、举报。(责任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区采购人、招标机构;除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的措施外,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10、协商解决逾期履约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合同,免予追究违约责任。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责任单位:市区采购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11、其他事宜

本文件所称的“长期执行”是指相关措施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执行。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以最优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发展壮大。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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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放贷力度,我市设立了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财政投入5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疫情发生以来,市财政局主动作为,联合工信部门修订相关办法,使资金池政策在覆盖面、补偿标准、推行力度上“三重升级”,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市财政局联合工信部门印发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将政策受益面从中小微企业扩大到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帮助最活跃、最亟待支持的市场经济主体解决融资难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

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高新投集团。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3.核算、统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对应资产,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4.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5.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

(三)管理机构每季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

(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

(五)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六)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未录入《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和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加盟银行自2018年1月1日后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包括跳过次级直接定为可疑类别)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四)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的20日(工作日,下同)内(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5日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

(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5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5日内,根据本细则和《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同时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申请复核。

(七)加盟银行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月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确认月报表》《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第二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资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5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高新投集团应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按月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核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实施后30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2018年1月1日后新增且为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已追回资金),申请资料包括两份分别显示贷款“正常”和“不良”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贷款“不良”的报告应为2018年打印。

(二)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核。

(三)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网上公示,后续工作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流程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下一年度单位预算方案首次报财政部门前二周,提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协议委托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当年出现超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按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增加预算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定以下3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一)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

(二)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

(三)当年补偿资金撬动增量贷款的杠杆效应(以下简称杠杆效应),即本条第(一)项入库贷款总额增量与同期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加盟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测评为“优秀”:

1.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排名在前50%(含)或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排名在前5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在20倍(含)以上;

3.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二)加盟银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年度绩效测评为“良好”:

1.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不含)至50%(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在10倍(含)以上。

(三)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测评为“不合格”:

1.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和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2.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测评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及格,即取消其加盟资格,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七条 加盟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其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说明,并报管理机构进行复评和评比排名,复评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安排年度预算和加盟银行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资助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银保监部门作出100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处罚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具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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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为提高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境外投资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金融企业除外),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深圳市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zes.commerce.sz.gov.cn)和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同步上传备案材料,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应将纸质申请材料盖章扫描后,以PDF格式文件上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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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二、深圳市商务局通过应用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有必要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说明的,我局通过系统通知企业对材料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和真实、合规要求的,企业可选择现场取证和邮寄取证2种方式领取《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场取证的企业请自行线上打印备案回执并加盖公章后,凭回执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出证窗口”领取证书。

三、境外投资核准由商务部通过应用系统在线受理企业申请。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待商务部将核准决定和《证书》电子信息传输至我局后,企业凭加盖公章的核准回执到我局对外合作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北座1306室)领取《证书》及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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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

 

四、根据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请于发生实际对外投资业务次月5日前登录“平台”填报对外投资统计月报,并每年按时完成对外投资年报统计填报工作。

五、企业应当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做好境外安全管理,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履行当地社会责任,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深圳市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可进行线上无纸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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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2020〕4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到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由市、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可在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各相关企业要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安全评价、制度修订、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资质延期等行政许可准备工作,并做好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统筹,提供更加细致的指导服务工作,确保该类企业不因疫情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问题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督促企业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出现疫情蔓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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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新行政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办理

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核发涉及现场核查等环节,为减少人员聚集,建议企业在疫情结束后再提出新的许可证核发申请。

凡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特事特办,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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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其他类型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不见面审批

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变更,以及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即来即办类行政审批事项,鼓励优先使用邮寄、网上呈报等方式,实行不见面审批,无需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请办理人员佩戴好口罩,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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