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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远洋捕捞”式执法,律师如何解读?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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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025

  • 近日,“远洋捕捞”成为广受关注的网络热词,各大互联网平台上关于“远洋捕捞”式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记者发布会,其中一起关于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执法案例引发大众关注。



01

什么是“远洋捕捞”式执法





近日,“远洋捕捞”成为广受关注的网络热词,各大互联网平台上关于“远洋捕捞”式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记者发布会,其中一起关于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执法案例引发大众关注。


“远洋捕捞”被一些媒体用作“违法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大意主要是指办案人员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包括划转外地企业家和企业的财产的行为。


以“远洋捕捞”来特指违法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并不妥当,但笔者认为其本意并非是对实际远洋捕捞业务及其作业者的不尊重,更多的可能是方便大众理解。违法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行为应当被制止,执法者本应依法办案,包括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此等趋利性执法行为侵害了企业家合法权益,打击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是对法制的破坏,也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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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对于“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态度


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2024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2024年10月14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要“着力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过多过滥检查的纠治、整治和规范力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


以上这些新闻都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国家将坚定不移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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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如何治理“远洋捕捞”式执法问题的看法




近日,朱征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解决逐利式执法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上斩断逐利式执法的利益链条,应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由企业所在地或企业家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使侦查、起诉、审批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笔者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分析“远洋捕捞”式执法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讨论。首先,实体法方面。办案人员跨区办案理论上可行,主要是判断是否真正违反实体法律法规。从程序法上来看,就算是企业或者企业家违法,立案管辖是关键,出现管辖权竞合该怎么办,这是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国家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维度入手,完善法律体制。只有不断推进法律完善进步,才能不断地解决现实法律相关问题,法律才能真正地为经济保驾护航,营商环境才能不断优化,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远洋捕捞”式执法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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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关注的问题



立法、执法、司法主要依靠国家有关部门来完善。而企业日常经营要做好法律合规审查,企业家也需要遵守法律,尤其是避免刑事犯罪,常见的企业家犯罪有行贿罪、虚开发票罪等。当遇到办案人员违规执法,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找有关部门申诉。

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管理体系,使得企业经营始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完善。

当企业遇到违法违规执法,尤其是跨区域违法违规执法。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反应和申诉。如果遇到违法违规办案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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