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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关于春节假期,你需要知晓这些事!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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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无疑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最重要的假期了,众所周知,春节法定假期是三天。有些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由于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过年时间较长的常态,工地放假时间动辄一个月左右;也有些企业由于经营困难,为了减少成本就强制给员工春节放长假……那么无论是何种原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超过一个月但却不支付工资是否合理?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的第二条:“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与适当帮助。”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8】3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8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

可见,员工春节放假超过一个月,即便劳动者没有上班,深圳企业也应支付劳动者107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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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春节放假超过法定假期,员工年后回来上班申请休年假,老板不乐意了,认为春节都额外放了那么长时间的假,而且都是带薪假,春节延长的假期应视作安排员工统一休了年休假,因此不同意员工再休年休假,那么,到底公司春节超过法定假期的部分能否冲抵年休假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粤民申***号《民事裁定书》:A税务所主张通过公司组织旅游、春节延长放假时间等方式统一安排了王某新年休假,但A税务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组织旅游及春节放假前已告知劳动者是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王某对此亦不予认可,A税务所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采信并判令A税务所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证据显示劳动者休年假需经报批审核手续,B公司举证证明仅得以2016年温某休假2天,案中无证据证实B公司在放春节长假时已通知公司员工统一安排年休假,故本院对B公司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某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十五天带薪年休假。钟某在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休假15天(含2017年春节假期)。某地产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的行为,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放假期间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是可以的,但必须满四个条件:1.将春节延长假期视为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确定为公司的规章制度;2.提前通知或告知劳动者;3.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其同意;4.支付了延长放假期间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春节强制给劳动者放长假,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便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深圳标准为每月1070元。

此外,用人单位延长春节假期,在支付了劳动者工资、事先告知劳动者、或取得劳动者同意后,是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延长的假期内统一休年假的,但用人单位应将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期间统一休年假的相关通知、告知、规章制度妥善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日后与劳动者发生年休假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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