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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买了工伤保险还要赔偿那么多?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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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员工工伤后,公司还要负担那么多?”“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完工伤理赔手续后,怎么又被员工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遭到再次求偿呢? 

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保以后,是否就高枕无忧了呢?企业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有哪些风险隐患需要注意?别着急,海涵律师为您一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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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后,并非就高枕无忧了,还需要承担以下费用和风险: 

一、并非工伤期间所有费用都有国家负担,下列费用仍由企业承担。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其中,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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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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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还要承担额外费用!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可以继续向企业索赔!

作为建筑施工类企业,并非为员工按时申报完工伤就OK了,如果员工是因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伤或身亡,员工或其家属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依照再次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员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侵权赔偿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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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为缴纳基数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为了节省运营成本,基本都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作为社保缴纳基数。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保局一般是按照缴纳基数水平来计算员工工资,这其中的待遇差额部分,员工可向用人单位追讨,直至申请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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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总结,企业家们是否惊出一身汗?!即使为员工购买了社保,还有这么多隐患?!需要怎么操作,才能最大化保护企业以及员工的利益呢?下面由海涵律师为您支招! 

第一招:提高企业HR的专业技能,事故发生后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现在工伤认定都可在网上操作,企业HR千万牢记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这条红线,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 

※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热线:12333,或咨询海涵热线:(0755)28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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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企业用工风险。

为了转移风险,同时不大额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为员工购买补充保险。其中,“雇主责任险”作为推荐险种。 

所谓“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公司会承保被保险人需承担的医药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支出的诉讼费用的一种保险。保险公司主要是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伤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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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不一样的是,雇员是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的,它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这样,就避免了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险,员工受偿后仍不能免除企业主工伤补偿责任或被员工追偿不能以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主张折抵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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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涵律师为您整理了工伤保险中可能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和可能存在风险。同时,针对以上隐患为您推荐了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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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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